中共泥江口镇委员会关于转发《益阳市赫山区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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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3000/2015-0057 发布机构: 泥江口镇 发文日期: 2015-06-2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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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泥发[2015]16号 

          

中共益阳市泥江口镇委员会关于转发《益阳市赫山区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党支部:

  《益阳市赫山区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镇党委研究,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益阳市泥江口镇委员会    

  2015年6月28日    

   

益阳市赫山区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疏通党员“出口”,纯洁党员队伍,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进行,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足、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队伍思想稳定,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第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至少进行1次,一般与专题组织生活会结合进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散漫、道德行为不端,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公开抵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原则的。

  2.精神空虚,热衷于封建迷信,信仰宗教,或组织修建寺庙、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3.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的。

  5.以自我为中心,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

  6.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给工作带来被动,或给集体、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7.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欺压打骂群众,侵害群众合法利益,或推诿扯皮,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

  8.热衷于拉帮结派,搞“小山头”,或闹无原则纠纷,打击报复、诋毁排挤他人,闹不团结,贻误工作的。

  9.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违反《信访条例》,支持、煽动、参与、组织非法集会、聚众闹事、群体性上访、缠访闹访,或冲击国家机关,阻挠执行公务的。

  11.妨碍工程项目建设,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征地拆迁任务,参与、支持、煽动、纵容、默许亲友乡邻抢栽抢种、抢搭抢建、寻衅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造成不良影响的。

  12.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组织或参与涉黑、涉赌、涉毒、色情活动的。

  1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谋取不当利益的。

  14.不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15.不赡养老人,或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的。

  16.乱搞两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17.民主评议“差”票数达到总票数一半以上的。

  18.有其它不合格表现的。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

  第六条  凡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必须严肃处置,处置的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三种。 

    第七条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时,可按下列情况掌握:

  (一)不合格党员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党组织可视其现实表现,要求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二)不合格党员本人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党支部调查确认,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四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第八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调查核实。在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指导下,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定名单和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可派人参加。没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或党总支,要对支委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进行指导把关。

  (三)组织谈话。党支部指派2名正式党员,及时与拟处置党员谈心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告知民主评议结果和支委会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意见。对拟处置党员拒不出面、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的,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上级预审。党支部将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旁证材料等报基层党委预审。

  (五)支部决议。经预审同意,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会上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拟处置党员逐一进行无记名表决,形成决议,并由拟处置党员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出席或签署意见,或无法联系,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但要在支部大会决议上说明有关情况。上级党委应派人到会指导。

  (六)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进行审批,基层党委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区委组织部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

  (七)公布决定。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宣布。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要将联系的途径、结果、证明人等情况保存备查。不合格党员处置决议及有关材料存入本人党员档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八)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帮助制定整改措施,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维护大局稳定。

   

第五章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

  第九条  在具体操作中,要把党员思想跟不上形势、一时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参加某些民间风俗活动,同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区别开来;把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后果区别开来。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第十条  党员自愿要求退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经基层党委批准后宣布除名,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退党要挟党组织、性质恶劣的,坚决予以清除。 

  第十一条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由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区委组织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办理停止党籍手续,档案材料由基层党委保存备查。出国(境)留学、务工的党员,要办理请假手续,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超假未归的出国(境)党员,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对超假(含续假)1年以上未归、经多方查找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由基层党委保存备查,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1年。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基层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发展的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其党员身份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违规经办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法犯罪和违反党纪条规的党员,应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法律制裁和党纪处分。基层党委要及时向纪检机关通报被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有关情况。

第六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对不合格党员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案卷材料应当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不能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存在的问题。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三)定性准确。必须以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党章党纪等作为判断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集体研究确定问题性质。

  (四)处置恰当。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认错态度、一贯表现等,对不合格党员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1.不合格党员调查核实材料。

  2.党支部初步处置意见。

  3.党支部派人与不合格党员的谈话记录。

  4.党支部大会讨论记录。

  5.上级批复。

  6.党支部处理决定。

  7.对不合格党员的申辩所作的说明材料。

  8.《限期改正党员登记表》、《劝退、除名党员登记表》、《不合格党员处置情况统计表》。

  9.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共益阳市赫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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