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泥江口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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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3000/2017-0036 发布机构: 泥江口镇 发文日期: 2017-03-07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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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泥政发〔2017〕12号

益阳市泥江口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泥江口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

  《泥江口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泥江口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7日

泥江口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全镇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督促本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

  (八)建立健全镇村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村(社区)和有关部门以及市、区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镇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村(社区)民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村(社区)民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现其辖区内存在影响生产、人身、生活及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依法依规应予以劝阻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二)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隐患排查整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依法在春节、清明、暑假、农忙等特殊时段针对学生、驾驶员、外出务工人员、回乡过节等特殊人群开展安全生产自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 制定并引导村(居)民遵守安全生产村规民约。

  第四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共同职责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同时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三)按照镇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追究。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加强部门间的应急协同联动,充分利用有效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和完成镇人民政府及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

  (六)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七)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镇安监站职责:

  1.承担镇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6.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根据镇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本镇所有村(社区)、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9.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工作。

  10.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1.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

  12.组织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3.承办镇人民政府、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镇派出所职责:

  1.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7.组织、协调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8.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爆炸物品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0.承办镇人民政府或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交警中队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有关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组织排查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点和事故多发点,书面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并督促整改。

  4.负责无牌无证车辆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负责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行为。

  6.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事故的统计、信息报告工作。

  7.承办镇人民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交管所职责

  1.负责所辖公路(桥涵)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2.负责所辖公路、桥梁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3.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所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镇人民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报。

  2.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和拆除施工(包括村民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3.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和拆除施工(包括村民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6.负责对全镇从事采矿作业和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开采、无证建房、超深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7.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8.负责全镇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9.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参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1.组织推广系统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2.承办镇人民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13.承办镇人民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六)水管站职责:

  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建设工程和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全镇范围内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违法采砂行为。

  6.承办镇人民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七)农技站职责:

  1.负责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农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2.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3.负责农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组织、协调农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

  5.承办镇人民政府或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八)中心校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2.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所辖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九)卫生院职责: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公共卫生事故和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 。

  3.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

  4.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文化站职责:

  1.监督检查农家书屋、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网吧、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3.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财政所职责:

  1.安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

  2.会同安监站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责险情况。

  3.配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的有关工作。

  4.承办镇人民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林业站职责

  1.负责辖区内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镇森林防火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镇人民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工商所职责:

  1.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2.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行为。

  3.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设立的文件。

  4.承办镇人民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食药所职责:

  1.负责全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2.负责全镇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和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品的安全监管。

  4.承办镇人民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供电所职责:

  1.负责全镇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对电网原因的隐患,限期完成整治。对客户原因的隐患,履行书面告知责任。

  2.督促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重要客户落实电源配置,完善档案管理和应急供电预案。

  3.加强客户停限电管理,严格执行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拉闸限电序位。

  4.配合政府组织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供电。

  5.承办镇人民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综治办

  1.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2.指导各村、社区开展平安创建活动,适时组织协调有关单

位和部门对重点地区和部位开展专项整治,净化社会环境。    

  3.负责反邪教宣传和“法轮功”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做

好重点人员防控和思想转化工作    

  4.指导村、社区开展“禁毒”的宣传、帮教和检查工作。

  5.协调司法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两

劳”帮教和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

  6.协助派出所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十七)司法所职责:

  1.负责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提请镇人民政府撤销镇有关部门和出台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以各种名义设置限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文件。

  2.将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五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村(社区)、镇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各职能部门和村(社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镇安委办,镇安委办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通报批评或实行挂牌督办。各行政村(社区)和其他行业(领域)发生1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向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发生2起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镇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镇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并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辖区和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干部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指标,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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