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江口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泥江口镇 作者:泥江口镇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17-895555 发布机构: 泥江口镇 发文日期: 2017-01-03 13: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泥政发〔2016〕21号

  益阳市泥江口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泥江口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

各村(社区居)委会,驻镇及镇属各部门单位:

  《泥江口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泥江口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泥江口镇生猪规模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工

        3、赫山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治污设施建设标准

        4、泥江口镇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四包一责任表

                                

                                 

                                 益阳市泥江口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附件1:

泥江口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随着我镇生猪养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要求整治和规范生猪养殖业的呼声十分强烈。为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区委和区政府的决定,将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生猪规模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生猪养殖排污总量,加快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经济,不断加强规范管理,实现生猪养殖产业健康发展,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二、整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业主主体、规划覆盖、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持续发展”的整治原则。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编制好区域内防治整体规划,依法重点抓好禁养区退养以及以业主为主体的限、适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户)的治理,确保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生猪规模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解决辖区内的生猪规模养殖环境污染问题,建立生猪规模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1.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全镇生猪养殖总量根据区域环境可承载量控制(存栏量控制在5万头以内),并实行总量替代制度。

  2.落实禁限养区制度。按照《赫山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把禁养区、限养区制度落实到位。

  3.实现污染物综合利用。大力倡导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和支持通过还田还山、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途径,对生猪养殖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

  4.规范治污设施建设。按照《赫山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治污设施建设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的治污设施建设。

    四、整治任务

  (一)禁止在禁养区新、扩建规模养殖场(户)。对现有的规模养殖场(户)原则上予以关停拆除。

  (二)现有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须按《赫山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治污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做到不设排污口或达标排放。

  (三)建成一个病死畜禽收集点并建立相关运行工作机制。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月底前)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周彪任政委,陈聃任组长,余志高任常务副组长,蒋新文、  孔湘平、罗飞光、陈希、周国保、赵瑾慧、刘萍任副组长,夏鸣雷、高志亮、曾献词、何令尹、胡建科、刘盛云、张佳良、曾小青、夏鹤高、蔡湘华、杨波、夏训尧、何大军、张艳辉、董启明、

曾若辉、聂正芬、陈和平、罗放安、何大明、罗建中为成员的生猪规模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夏鸣雷兼任办公室主任,夏鹤高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进行集中办公,办公室地点设在动检站。各村(社区)要成立生猪规模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队,确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整治工作。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宣传媒介,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对生猪规模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着力形成“保护环境、支持整治光荣;破坏环境、阻挠整治可耻”的舆论氛围。

  3.全面摸底,科学规划。去年已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一次畜禽规划养殖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畜禽规划养殖场(户)建设情况(包括畜禽存栏(笼)、养殖设施设备、栏舍结构面积、场址及养殖品种分布、粪污及无害化处理等),并根据摸底情况报区人民政府邀请专业规划设计院进行规划编制,按环境容量并根据畜产品消费保障需求,科学测算区域内生猪养殖承载量,调整优化布局结构,正确处理好“保供给、护生态、促增收”的关系。

  4.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全镇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后,各村(社区)要认真研究并召开本辖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落实责任到户,确保政策深入人心。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

  1.迅速下发限期关停通知。2016年6月20日之前,由环保部门牵头,对我镇城镇规划区取水口(七里村水库、南坝水厂)、小Ⅰ型水库500米范围内和志溪河沿线200米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下发限期关停通知,自行关停最后期限为2016年10月30日之前。2016年11月对于禁养区没有自行关停拆除的,依法强制关停。

  2.迅速签订退养关停或治理改造协议。2016年6月30日前,由镇人民政府与志溪河沿线200米—500米和取水口500米-1000米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签订自愿关停或者治理改造协议,并迅速兑现协议承诺,自行关停最后期限为2016年10月30日前,自行改造治理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前。2017年1月,对既不关停又不治理的养殖场(户),依法强制关停。

  3.落实好限养区、适养区改造升级名单。2016年7月31日前,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赫山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对照《赫山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治污设施建设标准》,联合环保部门,落实好全镇范围内限养区、适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改造升级名单,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力争在201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升级改造任务。

  4.建立畜禽养殖准入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严把生猪养殖准入关,对申报新建、改扩建的养殖场(户),必须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规划、畜牧、水管站、农电站、农技、环保部门等联合在镇区规划例会审批把关。养殖场(户)建设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建设。对整改达标的养殖场(户),组织环保、查违控违执法中队、畜牧部门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养殖场(户)因畏惧而“不敢污染”。

  (三)迎接考核验收阶段(2017年9月2018年12月)

  2017年11月底前由区政府组织对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户)场整改拆迁退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市畜牧水产局牵头考核验收;2017年12月底前由省畜牧水产局联合省直部门组织禁养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工作考核验收,同时市畜牧水产局牵头考核验收;2018年12月底前省畜牧水产局联合省直部门组织规模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工作考核。

  六、整治措施

    (一)总量控制,严格审批。对新建、改建、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要根据《赫山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按生猪存栏总量严格审批控制。

    (二)村(社区)负责,部门协作。治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或无排污口的目标。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组织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户)按标准做好排泄物的治理,落实相关整治政策。对需要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执法的提出建议并做好配合。

    (三)搭建平台,集中处理。按照全区的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机肥加工厂和病死动物集中处理中心。建立以按区域建设的有机肥生产加工厂为平台的统一收集、统一清运、统一处理的猪粪处理模式。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猪粪不能自行处理消纳的委托就近的有机肥生产加工厂进行处理。

    (四)理性引导,疏导结合。对城镇规划区取水口(七里村水库、南坝水厂)、小Ⅰ型水库500米范围内和志溪河沿线200米范围内的现有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全部关停拆除,志溪河沿线200米—500米和取水口500米-1000米范围内现有规模养殖场(户)原则上予以关停。根据规定,全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停拆除的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和钢混结构补偿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补偿100元/平方米,功能性拆除补偿60元/平方米。对有条件进行治理,能实现养殖场(户)排泄废物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可以签订由业主自行整治协议书,并在6个月内完成治污设施建设,但不得享受治理政策扶持。对自愿选择退养拆除并在6个月内自行拆除到位的按政策予以奖励,对既不拆除又不治理的将依法予以关停。通过扩大保险范围和形式,集中收集病死猪,统一处理。

  (五)农牧对接,资源利用。采取养殖场(户)与农产品种植基地对接方式,完善沼液运输车、输送管网、贮肥池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通过“就地、异地”消纳,推进沼液沼渣“上山下田”,实现排放和利用之间的有效平衡,促进排泄物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六)加强管理,严格政策。严格执行生猪养殖防疫检疫制度及环评、“三同时”等环保管理制度。生猪规模养殖场(户)须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配套建设治污设施和消纳地。同时加强治污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确保污水的达标排放。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生猪规模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确保整治工作抓到实处、抓出成效。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策宣传,整治工作的部署和督查,整治结果的验收和考核;动检站负责养殖业规范化管理,对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提供指导和帮助,对未落实动物防疫检疫要求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依法查处,对禁养区内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及其他区域未达到整治标准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不予享受任何生猪养殖补助政策,并作为申报生猪检疫的重要条件;负责对流入市场未经检疫的流通情况进行依法查处;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负责生猪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对经教育未按要求治理、有超标排放行为的进行依法查处,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养殖场(户)进行依法查处;供电所负责对被确定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户)进行断电,对违规建设的不予通电;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联合执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考核,强化保障。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和监督,通过镇纪检监察室及媒体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并对工作进度进行通报。根据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对村(社区)进行绩效考核:对整治任务完成率达不到年度任务要求的村(社区),不得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评优评先;对整治任务完成率超过年度任务要求的村(社区),将根据实际任务完成量进行奖励。部门在整治中的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村(社区)共同打分并在综合考核中予以体现。同时财政所要积极筹措落实治污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拆迁关停财政补偿专项经费及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建章立制,长效监管。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生猪养殖污染物整治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整治与引导并举,疏堵结合,不断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八、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工作方案有冲突的,以本工作方案为准。本工作方案由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

泥江口镇生猪规模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工

   

  镇整治办总牵头,负责政策宣传,整治工作的部署和督查,整治结果的验收和考核。

  各村(社区)总负责本辖区内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的退养搬迁和污染治理工作,组织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按标准做好排泄物的治理,落实相关整治政策。对整治过程中需依法查处的提出建议并做好配合。整治行动结束后,严格按照《赫山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对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进行审批,各村(社区)生猪存栏总量不得超过《赫山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核定的数量。

  党政办负责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

  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负责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污染治理的监管,对经教育未按要求治理、超标排放的行为配合赫山环保分局进行依法查处。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养殖场(户)进行依法查处;对新、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选址进行审核把关。

  农推中心负责有机肥推广,指导养殖户对接消纳地及产业转型。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沼气池建设的申报和技术指导。

  动检站负责生猪规模养殖规范化管理,对治污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产业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对未落实动物防疫检疫要求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依法查处,对禁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及其他区域内未达到整治标准或逾期未关停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不予享受任何生猪养殖补贴政策,并作为申报生猪检疫的重要条件。负责对流入市场未经检疫的流通情况进行依法查处。

  水管站负责对养殖场(户)在河道、湖泊、饮用水源地等水域丢弃生猪养殖废弃物行为的查处。

  派出所负责维护取缔过程中的秩序和治安稳定,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所负责整治工作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及合同签订的法律把关,对违法行为查处进行综合协调。

  综治办负责整治工作相关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

  供电所负责对被确定关停或搬迁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的用电管控,对违规建设的不予通电。

  财政所负责生猪保险、无害化补贴等有关政策资金的申请,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以及各项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跟踪督查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违法、违纪人员责任追究工作,以及专项整治督查工作。

 

 

附件3:

赫山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治污设施建设标准

  一、治污工艺流程


 

 

  二、建设标准

  1.配套设施建设按养猪场建筑面积可养殖生猪总量计算。(1头/2m2折算生猪存栏数)

  2.养猪场须实行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污水管道应采取封闭式管网,且间隔6 米设置可活动式盖板,以便于污水管道的疏通。

  3.集粪房按每100头生猪配套建设3 平方,建于猪场下风向的平地处,方便接入生猪粪便,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防止雨水的进入及污染周边水环境。除留有进料口、出料口外全封闭,便于运粪车辆进出。

  4.沼气池建设:300头以下养殖场(户)按每100头生猪配套建设40 立方米,300头以上养殖场(户)按每100头生猪配套建设20立方米,沼气池须建设在养殖场(户)生产区以外的合理位置,便于污水收集,便于5吨以上运输车辆进出,便于清渣维护,便于执法检查。300头以上养殖场(户)必须配备相适应的干湿分离机。各养殖场(户)按实际配备必要的沼液运输车。

  5.一级氧化塘按每100头生猪配套建设60 立方米。

  6.二级氧化塘、鱼塘的容积均不得小于一级氧化塘,如无二级氧化塘和鱼塘,则一级氧化塘不得设置排污口,所有沼液需就地消纳,消纳地面积按照每10头生猪配套1 亩消纳地计算。

  7.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应按相应规模建设病死猪收集房,其它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病死猪集中收集房,收集房应配置冷链冷藏设备。

  8.养殖场(户)周边应做好相应的绿化、洁化工作。

  9.相对集中的养殖场(户)鼓励统一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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