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3000/2012-0014 | 发布机构: | 赫山街道 | 发文日期: | 2012-10-08 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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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赫山街道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第一批)
总 则
为建立和完善我街道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制度,加强廉租住房分配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省、市精神和赫山区人民政府〔2011〕14号关于《赫山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赫山街道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在赫山中心城区廉租房管理中心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与各社区工作人员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管理、入户调查等工作。
申 请条 件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益阳市中心城区赫山区境内城镇居民户口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城市居民(2012年6月底前满二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赫山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申报之日止已连续享受民政部门6个月以上救助(指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
三、申请家庭必须无房(以益阳市住房管理中心无房证明为准),靠租居、借居、寄居而生活的家庭。
申请家庭具有市级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合同以及具有廉租房建设拆迁合同,同时符合廉租房资格的家庭。
本办法所指的申请家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夫妇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未婚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单身家庭。
审 批程 序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必须出具家庭人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原件需检验);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以上救助证明(指享受城镇低保的银行刷卡记录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本人必须提供住房情况和益阳市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
社区居委会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由申请人的户籍和人口、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资料报赫山街道办事处。
赫山街道在收到各社区的初审意见,全部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纪检、监察部和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赫山中心城区廉租房管理办公室。
配 租定 房
赫山街道依据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分配下来的房源优先安排符合申请条件中的孤寡老人、军列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患有大病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其比例控制按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的要求处理。
其他实物配租对象的产生由赫山街道会同上级相关部门参加,监察部门现场监督,根据公布的轮候批次顺序采取抽签或摇号办法产生实物配租家庭。
对上述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由街道造册上报赫山中心城区廉租房管理办公室,经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后,将名单在社区居委会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最后定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
取得该批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再按照优先安排和抽签或摇号相结合的方式,分两轮确实房号。
房号确定后,由公证处现场公证,监察部门现场监督,申请人不得更改。如申请家庭对抽中的房号不满意,可放弃配租资格,但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廉租住房小区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视同自动放弃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人自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之日起停止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监 督管 理
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已入住的责令退出,拒不退出的依法强制清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