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
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