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售出库操作流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发改局 作者:发改局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0-1205571 发布机构: 赫山区发改局 发文日期: 2020-06-08 14:4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局机关各股(办)室,粮食承储企业、粮食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等法律法规就规范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信出库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增强粮食承储企业、粮食经营者依法依规做好工作主动性,现就粮食收购、在库保管与销售出库操作流程有关事项重申强调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相关规定,从源头把住粮食质量关

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时,必须做好食品卫生指标等检验、建立粮源溯源制度、价格公示、收购现场准备等工作。具体要求为:

()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

()建立粮食收购经营台账,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溯源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经菅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粮食产地、收获年度、供货方、收购或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卫生指标存储货位及数量、销售去向、出库时间及其他有关信息。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从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2020年度生产的粮食开始,在全省全面实行粮食食品卫生指标先检后收。对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仓储存,分类处置。

()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不达标不予入库。

()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防止以陈顶新、转圈粮进入新粮收购。

()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存储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仓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加强在库粮食管理与质量监测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要对粮食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管理,防止霉变。要按规定建立入库入仓粮情、粮温台账,以备査考。

()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如需要实施化学药剂熏蒸,在熏蒸前应当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须同时报送儲粮熏蒸作业方案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开展春季、秋季粮油质量大检查。按照省局要求落实好每年春季和秋季两次储粮安全大检查。

三、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测与报告制度

()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对出库粮食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卫生指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出库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出库检验的样品必须按照规定留存备检,报告有效期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粮食销售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粮食性质、品质及食品卫生指标状况。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査验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

()粮食经营者采购食品卫生指标超标的粮食,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出具相应的粮食销售承诺函,食品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外省口粮市场,严禁不合格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批发市场竞价销售粮食,销售方必须提供标的粮食质量与食品卫生指标检验报告、使用范围、加工要求等,并通过一定形式在交易规则中明确告知。

()从事食品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检测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销售出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销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区发改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四、切实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

()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粮食经营者要进一步提高工作站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粮食收购入库、在库粮食管理和质量监测、销售出库与报告制度等工作的落实、落地。

(二)粮食经营者务必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一系列粮食流通政策和制度,严格按相关文件进行操作,切实做到粮食收购、在库管理、出库销售合规合纪,不出问题,不留纰漏。

(三)粮食经营者要根据本通知内容,迅速制定实施方案,逐条逐项细化各项制度,压实责任,粮食收购入库、在库粮食管理和质量监测、销售出库与报告制度全程实行痕迹管理。

(四)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区发改局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粮食经营者自觉接受区发改局监督检查,区发改局粮食行政执法大队将依法依规查处粮食收购入库、在库粮食管理和质量监测、销售出库与报告制度中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设区粮食行政执法大队,电话13807371075),畅通投诉渠道。区发改局加强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对接,对超标粮食销售处置、流向等情况及时抄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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