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2-1705724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发改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16 1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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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赫山区农村集中供水各水厂:
为促进我区农村安全饮水、节约饮水及农村集中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5〕523号)、湖南省发改委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厂生产经营现状,按照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通过测算供水成本、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区发改局、水利局会商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及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
1.农村集中供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48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98元/立方米。
2.水资源费伴水征收。水源为地表水的公共供水取水为0.08元/立方米,水源为地下水的公共供水取水为0.15元/立方米。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位按各取水水源分类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相关用水户按抄表计量缴纳水资源费。(详见附表)
二、减免政策
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入户管网建设费及每户月4立方米的水费实行免费政策,供水单位由此减少的收入向区、镇(乡)、街道政府申请补贴。
三、收费方式
1.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由供水单位直接收取水费。需委托其他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代收水费的,被委托人在收取水费时应向用户出示委托证明。未出示委托证明的,用户可拒交水费。代收手续费为代收水费额的3-5%,具体标准由供水单位与代收人协商确定。
2.供水单位应为用户安装计量水表,实行按月、按季或按年抄表收费。各类水费按人民币结算计收,供水单位收取水费必须开具合法的统一票据。
四、价格公示及监督
农村集中供水各水厂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将供水价格、计收形式、减免政策、价格投诉电话12315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加收公示之外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
调整后的农村集中供水价格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赫山区农村集中供水价格表
赫山区农村集中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水厂价格 |
取水方式 |
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 |
终端到户 供水价格 |
居民 生活用水 |
2.48 |
地表水 |
0.08 |
2.56 |
地下水 |
0.15 |
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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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生活用水 |
2.98 |
地表水 |
0.08 |
3.06 |
地下水 |
0.15 |
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