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5-2142254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30 15:35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赫山区2025年涉企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5年12月) | |||||
| 序号 | 执收部门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税务部门 | 水利建设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湘政发〔2011〕27号,湘财综〔2011〕45号,湘财税〔2021〕5号 | 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2.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 |
| 2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发〔1998〕34号,国办发〔2020〕23号,国办发〔2021〕22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财综函〔2018〕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益发改价费〔2018〕116号,益赫财综〔2025〕4号 | 1.中心城区:工业类24.3元/平方米,住宅类98.26元/平方米,商业类137.56元/平方米。 2.建制镇:工业类24.3元/平方米,住宅类41.31元/平方米,商业类82.62元/平方米,其它类82.62元/平方米。 | |
| 3 | 税务部门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湘财综〔2018〕35号,湘财税〔2019〕2号,湘财税〔2019〕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 |
| 4 | 税务部门 | 地方教育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省政府令218号,湘财综〔2018〕35号,湘财税〔2019〕2号,湘财税〔2019〕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 |
| 5 | 税务部门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 2019年第98号,湘财综〔2016〕46号,湘财税〔2020〕7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残联公告2023年第5号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
| 6 | 税务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湘财综〔2015〕44号,湘税发〔2022〕85号,湘财税〔2024〕10号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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