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职能

信息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15-890387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5-09-06 09: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协调、综合信息、综合调研、综合报告、综合治理、后勤保卫和宣传、保密等工作;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法规股(信访接待股)

    组织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负责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监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性项目的合法性审核和综合协调工  作。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协助局领导对重大群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三)财务股

    参与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局机关政府采购及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财务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四)人事股(加挂区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和关心下一代工作。负责省、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分解下达,以及公众评议代表的推荐;负责迎接省、市绩效评估、检查验收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乡镇(街道)和区直机关绩效评估工作的年度计划、考评办法及相关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与指导乡镇(街道)和区直机关绩效评估工作,督促检查纳入评估范围的工作落实情况,综合掌握评估工作动态;负责全区各类工作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的综合协调;参与省、市、区级劳动模范的评审。

    (五)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

    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执行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贯彻执行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指导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监督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指导、监督、检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股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指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加挂外国专家管理股)

    负责高中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实施“益阳市262人才工程”有关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及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负责实施“湖南省农村实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考务指导、监督及确认资格工作;拟订国(境)外机构在区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承办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区引进国外智力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管理全区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全区引智项目申报、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工作;拟订全区引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协调和监督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工作;协同公安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来区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工作,组织有关智力引进经验交流,承办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试、考核工作;承担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人员信息管理;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执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政策规定,承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全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安置管理及相关工作。

    (九)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加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办公室)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负责组织全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指导实施公务员调任、转任、挂职锻炼政策;负责公务员调配、调任工作综合管理,办理全区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调任工作;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区公务员培训,组织协调全区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政策,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完善全区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审核上报省、市表彰奖励和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指导和协调全区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部援疆援藏等工作。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负责全区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收、审档、移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军队转业干部以及随调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负责全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的咨询、解释和信访工作;承办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工资福利股

    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的审核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区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奖惩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贯彻实施国家及省、市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工资浮动和工资固定等政策;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管理服务的有关工作,贯彻实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退职)费、生活补贴的政策及标准,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退职)、优异退休待遇、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离退休费调整的审批工作;贯彻实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政策,负责审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以及死亡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组织实施休假制度;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工龄更改和连续工龄的认定,协同相关部门对处级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工龄更改和连续工龄的认定;负责区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参与拟订有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等政策。

    (十一)劳动关系股

    负责执行国家、省、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全区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经济性裁员和劳务派遣;监督实施消除企业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实施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股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负责全区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认定、管理工作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负责认定部分中央、省、市属驻区企业和区直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参加本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参保缴费时间、出生年月和退休年龄;负责部分中央、省、市属驻区企业和区直企业职工以及参加本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及其退(离)休待遇变更审批工作;负责部分中央、省、市属驻区企业和区直企业以及参加本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审批工作;负责部分中央、省、市属驻区企业,区直企业离休人员护理费、特需费、生活补贴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生活补贴的审批工作;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资格,审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指导、监督、检查区属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股

    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执行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区管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审;负责区管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对象医疗发生费用的监督管理和稽查;负责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审定和调整及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鉴定;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区直(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检查区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参与审核各项社会保险调剂金分配方案。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股

    综合协调各项社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订和实施好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基金票据管理,统一核领(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票据;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规行为;监督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承担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承担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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