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信息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4-1894326 发布机构: 赫山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4-01-26 17:0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益赫人社监字〔20242

  处罚 : 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8417866W

      人:陈志文

    码:440233********2015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园大道1号碧桂园中心4楼403-3室(住所申报)

经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罚人(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按照益赫人社监令字〔202328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接受整改,未支付刘小波、陈振华等17个农民工班组工资壹佰玖拾玖万叁仟壹佰零伍元玖角捌分(1993105.98元)(明细见附表)。

行政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刘小波、陈振华等13名投诉人来我单位登记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和48名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该单位的企业信息基本情况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志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证据三:17个农民工班组提供的24份欠薪明细表以及结算清单、刘小波和陈振华等12名投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班组长签订的相关分包协议书,证明该单位拖欠17个农民工班组工资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该单位在该项目部任命的项目经理罗重的调查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项目区域工程经理陈伟的调查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单位在该项目与刘小波、陈振华等17个农民工班组的用工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00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如数缴纳罚款,帐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益阳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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