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

信息来源:民政局 作者:民政局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13000/2017-0019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7-05-09 09:3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27号)和《益阳市赫山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益赫政办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经济状况核对,是指民政部门根据教育、公安、人社、农业、林业、国土、住建、交通、卫计、房管、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电业、通讯、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和机构提供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与救助申请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从而科学核算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

  第三条凡申请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家庭,须如实申报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和财产情况,授权并自愿接受、配合乡镇、街道、园区和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条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上下联动、分层比对;规范流程、信息保密;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区应逐步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与核对相关部门和机构实行在线数据链接和即时信息比对,提高核对工作效率。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二)制定本区域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章制度和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根据救助申请家庭授权和《益阳市赫山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做好救助申请家庭的教育、户籍、车辆、就业、社保、惠农补贴、土地、水电、燃气、运输、医疗、住房、公积金、工商、纳税、通讯、存款、保险、有价证券等情况的采集取证和比对工作,并出具核对结论;

  (四)建立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档案和网络信息系统;

  (五)负责建立工作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并实施业务培训。

  第七条乡镇(街道)园区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救助申请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公示工作;

  (二)及时将审核结果报区民政部门;

  (三)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的信息录入和汇总工作,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档案和网络信息系统;

  (四)负责辖区内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接受群众咨询。

  第八条社区(村)职责:

  (一)根据乡镇、街道、园区的委托,可以承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协助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工作;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管理台帐。

第三章核对对象

  第九条本规程所称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或已享受城乡低保、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具体范围:

  1、新申请城乡低保、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的;

  2、已享受城乡低保、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在年检年审时,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3、已享受城乡低保、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有群众举报,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第四章核对内容

  第十条核对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上一年度内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的核定计算:

  (一)工资性收入。在职职工收入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确定;居民在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务工6个月以上的,出具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由申请家庭成员诚信申报,乡镇、街道、园区核定计算。

  (三)财产性收入:

  1、出租土地、房屋的收入按照出租、出售合同核定计算。出租、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无出租、出售合同的,由乡镇、街道、园区核定计算。

  2、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和保险受益收入,由申请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由区民政局通过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查询核定。

  3、知识产权转让收益按照转让合同核定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

  (1)退休金、养老金,凭本人退休金或养老金领取存折核定计算。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核定计算。

  (3)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核定计算。

  (4)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核定计算。

  (5)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核定计算。

  (6)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核定计算。

  (7)捐助、继承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乡镇、街道、园区核定计算。

  (8)医疗报销费用,凭新农合或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报销凭证核定计算。

  (9)政策性生产生活补贴,凭相关部门提供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的评估核定:

  (一)房产、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由申请家庭诚信申报,乡镇、街道、园区核实,通过房产、公安等部门查询核定。

  (二)存款、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由申请家庭成员诚信申报,通过金融等部门查询核定。

第五章核对流程

  第十三条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提交。申请城乡低保、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园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受理。每月集中受理申请(节假日顺延),告知需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并在《益阳市赫山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签收表》上进行登记。乡镇、街道、园区民政办发放相关文书和表格,指导申请人填写《益阳市赫山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及核对授权声明》《益阳市赫山区救助申请家庭收入申报表》《益阳市赫山区救助申请家庭财产申报表》,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必须由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签名并按手印确定。申请人按政策规定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和相关文书表格全部齐备后,乡镇、街道、园区民政办正式受理。

  (三)调查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民政办在社区(村)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组织开展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对符合认定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在《益阳市赫山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意见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家庭的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核对。调查初审中,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比对,如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或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真实,中止核对;民主评议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中止核对,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益阳市赫山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不符合对象备案表》上登记。

  (四)信息核对。区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园区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全面审查上报的所有材料。并将申请家庭成员分别录入社保、户籍、车辆、住房、存款等收入和财产信息查询表,出具查询委托书,分送到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查询,对救助申请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区相关部门掌握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由区民政部门组织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涉及市直相关部门掌握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区民政部门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提出申请,并将上报有关资料,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组织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并出具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定结论。区民政部门根据市、区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信息,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比对,出具益阳市赫山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申请家庭,不予进行或中止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或提供的申请材料被查证有伪造证件、虚假证明的。

  (三)不配合社区(村)、乡镇、街道、园区、区民政部门管理和审批机关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情况进行调查的。

  (四)其他不予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

  第十五条社区(村)、乡镇、街道、园区、区民政局进行上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取证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社区(村)、乡镇、街道、园区、区民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对获得涉及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仅限于在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与救助申请家庭申报的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加强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七条从事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将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社区(村)、乡镇、街道、园区、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益阳市赫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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