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农(兽药)罚〔2023〕5号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3-1870770 发布机构: 赫山区农业局 发文日期: 2023-12-05 12: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当事人:何XX, 女,身份证号码:430903XXXXXXXX212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X口镇XX村XXX村民组。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益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交办的赫山区的淘宝兽药店可能销售假兽药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8月21日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淘宝网店(神牧康兽药),8月22日23:39完成主体变更,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其经营的兽药重症死不了、氟苯尼考片急救一片活和百毒金刚麻杏石甘片,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应当认定为假兽药;经统计,自2023年8月23日至9月12日,上述三种兽药的销售额分别为1040元、484.8元、215元,合计销售额1739.8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且经营的兽药为假兽药,9月12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销售的兽药为假兽药的行为认定依据为《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照片2张: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2.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8月23日以来,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重症死不了、氟苯尼考片急救一片活和百毒金刚麻杏石甘片合计销售额1739.8元;

  3.证据复制(提取)单(二)(七)(八):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1日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淘宝网店(神牧康兽药),并于8月22日23:39完成主体变更;

  4.产品照片6张,证明3种兽药的信息;

  5.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截图3张:证明重症死不了、氟苯尼考片急救一片活和百毒金刚麻杏石甘片为假兽药;

  6.神牧康兽药销售数据导出表格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兽药金额为1739.8元。

  2023年11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赫农(兽药)告〔2023〕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享有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初犯且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违法经营兽药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739.8元;

  2.处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1739.8元的2.5倍罚款4349.5元。

  罚没款合计6089.3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XX银行XXX分理处窗口(账号为:8201265XX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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