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3-1870771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农业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05 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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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当事人:益阳市XX宠物医院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XXXXXXFT6T
经营地址:益阳高新区XX办事处XXX社区XX大道XXX商业街X栋X层XXX号。
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0月 31日,益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我局执法大队移交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人用药的线索。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下列人用药:注射用头孢曲松钠(1.0g锐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瓶,注射用哌酮钠舒巴坦钠(1.0g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10瓶,萄糖注射液(20ml:10g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支,葡萄糖注射液5%(100ml: 5g 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9瓶,氯化钠注射液0.9%( 100ml:0.9g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9瓶,甲硝氯化钠注射液( 100m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华有限公司)16瓶,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2ml:50mg 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19瓶,注射用头孢噻肟钠(1.0g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支。执法人员查验了当事人相关证件,对现场药品和当事人证件进行了拍照,对现场人用药进行了登记保存。当事人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10月31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11月 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承认了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狗的治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人蔡XX身份证照片2张: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3.动物诊疗许可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诊疗资格;
4.法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了人用药,并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狗的治疗的事实;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赫农(兽药)登存〔2023〕6号),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人用药的种类和数量;
6.《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人用药的种类和数量;
7.证据复制(提取)单(四)至(十):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人用药的信息;
8.证据复制(提取)单(十一),证明当事人聘用兽医师的资格。
2023年11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赫农(兽药)告〔2023〕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10“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初次违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主动供述违法事实,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XX银行XXX分理处窗口(账号为:8201265XX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