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农(农药)罚〔2023〕8号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4-1920466 发布机构: 赫山区农业局 发文日期: 2024-01-16 16:0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批发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法定代表人:刘**,住所:益阳市***路******一层,联系电话:173****6000,身份证号码:3325**********6111。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1月17日,我局接赫山区区长热线派单,有市民举报赫山区*****批发超市在美团上销售的蝇香属于禁止销售且是假冒伪劣的产品。2023年11月21日14时40分,执法人员前往位于益阳市***路******一层的赫山区*****批发超市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有标称“氯烯炔菊酯含量:0.8%的卫生用农药:(商标:“束克达”蝇香;规格:10圈/盒;净含量:70克/盒;制造商:福建朴丰日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月5日)。该产品的标签标识上未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登记证号,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现场蝇香进行扣押。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扣押决定书》(赫农(农药)扣[2023]13号),并对现场拍照取证。

  2023年11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21日下午,执法人员依法对法人代表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法人代表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复印件等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从“**百货”共购进氯烯炔菊酯含量0.8%“束克达”蝇香24盒,进货价:3元/盒。销售了10盒,其中在美团上销售了4盒,销售价:6.99元/盒;在实体店销售了6盒,销售价:5元/盒,销售金额58元。本案货值金额72元,违法所得58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1份、涉案产品照片2份、《农业农村部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事实;

  证据3:《询问笔录》1份、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效力。

  本机关于2024年1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赫农(农药)告〔2023〕8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之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蝇香应属于农药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1: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能主动配合调查,货值金额小且未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蝇香14盒;

  2.没收违法所得58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58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账号:82012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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