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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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9030009/2023-1870635 发布机构: 赫山区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3-10-30 10:3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各市州水利局,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3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水平,促进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加强水利科技创新,提升全省水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列入水利科技计划、由省水利厅(或联合其他部门)批准立项,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类项目。
  第三条  水利科技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科学技术创新研究项目和科学技术应用推广项目,按项目重要程度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按项目立项方式分为任务类项目和申报类项目。
  第四条  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团队扶持等项目;科学技术创新研究项目包括发展战略研究、基础性技术研究、重大技术攻关等项目;科学技术应用推广项目包括先进技术引进吸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等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指关系到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全局性、宏观性的战略研究;一般项目指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局部的、特定问题的技术研究。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立项、签约、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全流程实行网上信息化操作和必要线下流程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立项审查制、专家评审制、任务书管理制、项目负责人制和结题验收制。
  第八条  省水利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厅机关相关处室(中心、局)和厅直属相关单位,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高校及省属国有企业为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项目推荐、协调保障、监督管理、结题评价以及凝炼提出重大科技需求等工作。
  第十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落实经费及保障条件,完成既定目标,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做好成果产权管理,并自觉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在承担单位监督和管理下,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由牵头承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履行相关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协作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任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采取任务下达、命题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重大项目采取任务下达和命题相结合方式,一般项目采取命题和自主申报相结合方式。主管部门围绕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需求和水利科技创新规划,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水利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年度项目选题初步意见,组织专家审查,确定重点研发方向、预期目标及考核指标,形成项目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期原则上不少于40天。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材料编制,按照属地或归口管理原则,由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主管部门。涉水院校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可直接向主管部门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仅限厅直属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目标明确,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范围,技术方案科学、先进、合理、可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保障科技项目正常开展的工作条件,项目资金预算合理,配套资金到位,履行诚信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成果管理全过程负责。重大项目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任务类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推荐,可不受职称限制。一般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毕业2年及以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成员(指项目成员前2名)新申报及在研项目合计不得超过2项。存在项目未按期结题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申报水利科技项目时,需填报《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申报省拨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技术;
  4.预期目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等);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与条件;
  8.经费概算及筹措方式;
  9.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严禁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一经发现,取消项目负责人当年参评资格和以后3年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承担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将项目整体或大部分研究任务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誉记录和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的重要依据。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按申报渠道申请变更,报送省水利厅审批,并报请省财政厅批准。经批准变更的项目,水利科技资金用于变更后的项目实施;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收回全部或部分水利科技资金调剂用于其他项目支出。对不按时履行项目任务,或有重大事实隐瞒不报的项目承担单位,一经发现,暂停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资格,待整改完成后恢复。
  第二十条  对于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转拨转移项目经费,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不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擅自超范围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跨行业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明确牵头申报单位并签订联合申报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水利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对形式审查合格项目,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进行初审,再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进行评议和审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按照省水利厅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掌握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并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以及保密等评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拟立项项目(不含推广项目)统一开展科技查新(查重)工作,未通过查新(查重)的取消拟立项资格,产生空缺不替补。拟立项项目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按照要求不能公示的项目除外),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根据调查结论决定是否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牵头)单位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2周内,应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同时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子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  省拨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科技项目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任务书的附件。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组织项目实施,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形成的重要成果等。明确目标和进度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内,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任务,如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之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专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项目延期;
  (六)撤销项目。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开题报告制度。任务书签订1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召开项目开题会,主管部门应参加重大项目开题会。
  第三十条  实行项目中期评估制度。召开项目中期评估会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审查专家意见。若专家意见预判无法按时完成,牵头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延期验收。重大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其他项目由项目推荐单位自行组织,并将中期评估意见汇总后上报至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应参加会议,其中,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应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中期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方向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项目执行期届满3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且未按要求提交延期申请的;
  (七)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若是由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复予以终止。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核实或后评估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不晚于任务书执行期满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报告、技术报告,资金审计报告(3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决算报告)等项目验收资料,经审核批准后安排验收。其中重大项目须于正式验收前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一次预验收,并提交预验收成果。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前4个月内通过项目推荐单位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详细说明延期的理由及延期时间,同意延期的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程序进行验收。简化验收形式,合并财务和技术验收,在项目执行期满后,验收组以项目任务书(含附件)为基本依据,采取审查项目有关资料、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评价,确定项目是否通过验收。
  第三十五条  任务书考核指标中含人才培养任务的项目,培养人才毕业论文应与该项目研究内容紧密相关,且论文致谢应提及项目来源、名称及编号。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采用专家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A(全面完成任务、成果优异)、B(按计划完成任务、成果较好)、C(基本完成任务)、D(未完成任务,不予通过)。评价等级为A的项目负责人在新一轮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中优先立项;评价等级为C的项目,其负责人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评价等级为D的项目,其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验收通过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整理提交任务书、书面验收申请、项目工作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验收意见、修改完善后专家签字确认表等项目验收资料至科研主管部门归档,并按要求同步上传至水利科技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二)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的;
  (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编造科学技术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四)违反科技伦理规范,或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的;
  (六)项目执行过程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使用省水利科技资金资助完成的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第四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专著、论文、样机、样品等,应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标注“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Water Resourc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of Hunan Province”。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加强项目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纳入水利科技成果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发布;对于解决水利重大科技问题或产生重大效益的项目成果,主管部门择优通过多种方式继续支持或给予补助。
  第四十二条  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奖项的水利科技项目,除建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和成员予以个人奖励外,对项目承担单位在后续项目申报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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