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汛期群众查险报险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水利局 作者:水务局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13000/2015-0003 发布机构: 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5-08-28 16:3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的规定,为规范汛期群众查险报险工作,对各类度汛工程发生的险情进行及时抢护,确保安全度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汛期,指2015412015930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各类度汛工程,系指堤防、涵闸、豆刂 管、电力泵站、水库、山塘、河坝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

第四条 凡居住在一、二线防洪大堤、内湖及内河渍堤、水库、山塘、河坝等附近居民,都有查险报险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及居住地周围出现险情,都必须认真仔细观察,并迅速向就近防汛指挥机构或经过此地的专业巡查队报告。报告可采取电话、口头、书面等多种方式。

第五条 发现险情的居民报告险情时,应真实简单明了,切忌缩小或扩大;报告完毕后,应配合抢险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尽一切力量进行抢护,控制险情。

第六条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应按照度汛工程管辖权限,做好汛期群众查险报险宣传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户,做到责任明确,家喻户晓。

第七条 各防汛抗旱分指挥部,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应向群众公布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地点和电话号码,认真接待和听取群众的查险报险情况,做好处置记录;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所对查险报险有功的群众应适当给予奖励,对明知有险不报或报险不及时而导致险情扩大、恶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此规定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督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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