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3000/2017-0014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7-02-06 0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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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具体的请求包括要求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要求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复议机关应当适格;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其他有权复议机关已受理或者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不再受理。
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在5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驳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
(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确认)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记录人:
(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 〕 号
(申请人) :
你(们/单位)对(被申请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如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 ,
需要补正以下材料:(应注明需补正的材料要求)
。
请你(们/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于 日内补正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益阳市赫山区水务局;
联系电话:0737-4423251;
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向依法应当受理的机关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并随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接受送达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转办机关受理时限从申请人向该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计算。
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五)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