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小水电清理整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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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9030009/2020-1109632 发布机构: 水务局 发文日期: 2020-01-07 16:3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1、 小水电的定义?

指单站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2、 小水电清理整改的依据文件有哪些?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湘水发〔2019〕4号)。

3、 清理整改的对象?

在本区行政范围内,重点针对已建、在建小水电项目;严控新建小水电项目。

4、 清理整改的责任划分?

区人民政府是小水电清理整改的主体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为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5、 综合评估组织单位?

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

6、 综合评估内容有哪些?

重点核查项目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履行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征(占)用等手续,是否具有防洪、灌溉、供水、单一电源等公益性功能,形成环境突出问题清单。在此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综合评估意见。

7、 综合评估费用负责单位?

小水电综合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区级人民政府解决。

8、 综合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有何要求?

小水电综合评估报告,应由区级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工程勘测设计或咨询机构开展,确保评估报告质量。

9、 评估机构是否有资质要求?

小水电综合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应具备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专业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10、           综合评估报告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综合评估报告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由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牵头部门从国家水利部、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专家组原则上应由水利专家2名、环保专家1名、林业专家1名、农业专家1名等专家组成,专家组长由水利专家担任。

11、综合评估的评审流程和如何确认?

一是随机抽取专家。二是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三是评估机构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专家评审结论意见。四是区人民政府确认综合评估结论。

12、综合评估如何报批和备案?

综合评估结论,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区人民政府确认;由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上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 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报省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备案;由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审核后. 正式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工作台账。

13、生态基流由哪个主管部门认定?

原则上由县级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能源部门联合核定;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能源部门联合核定。

14、生态基流的大小如何具体计算和核定?

一是已有水资源论证批文(取水许可)或环评批文的水电站,可以按照经批准的生态基流核定。二是没有取得水资源论证批文(或取水许可)或环评批文的水电站,其生态基流原则上按照多年平均流量的10%核定。三是也可按照满足生态基流的要求,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能源部门,经充分论证后联合核定。四是今后如国家出台有关生态流量核定政策文件,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15、生态基流与最小下泄流量的区别?

生态基流,是指维持河流生态系统运转的基本流量。最小下泄流量,是指维持下游河道的基本生态功能和群众生产生活以及其它用水需求所需的最小流量。最小下泄流量包括生态基流。

16、列入退出类的条件是什么?

退出类小水电,分为立即退出类和限期退出类2种方式属于四部委312号文件所列5种情况之一的,列入退出类,原则上应立即退出。一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二是自 2003年9月\曰《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三是自 2013 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四是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 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 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可以限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退出。

17、退出类电站的整改基本标准?

退出类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 除仍需要发挥防洪、 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电站外,其它的都应拆除拦河闸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 未拆除的,要落实后续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赦、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流量下泄、 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要逐站明确退出时问,制定退出方案, 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 补偿方式等,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18、列入保留类的条件和工作要求是什么?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保留:一是依法依规履行了行政许可手续;二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其它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三是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工作要求: 积极开展绿色水电建设申报工作; 率先示范开展小水电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由项目业主自查自纠,全部达到生态环保的政策要求,同步纳入常态化环保监管体系。

19、列入整改类的条件和整改要求是什么?

未列入退出类、保留类的小水电项目,列入整改类。整改要求: 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有关手续。 依法依规应处罚的,应在办理手续前依法处罚到位。 二是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 首先,应核定生态流量:在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环评批复等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存在不一致的或没有规定的, 由具有管辖权限的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其次,采取修建生态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保障生态流量。 同时, 积极开展流量监测:小水电项目应选择合适的生态流量监测点, 安装监测设施,实现在线实时监测。各地应当统筹建立本地区的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接收各站点监测信息并向上级平台开放相关数据。 三是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采取对应有效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生态修复措施; 没有完成植被覆盖的裸露地表,采取植被恢复措施。四是要逐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小水电业主要按照经批准的整改方案严格整改,整改一座,销号一座。

20、“一站一策”整改方案的编制费用由谁承担?

退出类电站的退出方案编制经费,可以在给予业主的补偿中统筹考虑; 整改类电站的整改方案编制经费,原则上由电站业主承担。

21、“一站一策”整改方案的编制单位有什么要求?

同综合评估的单位资质要求。

22、“一站一策”整改方案如何报批?

单个电站的整改方案,需专家评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汇总,上报省小水电清理整改联系会议制度办公室备案。

23、如何确定水电站是否在自然保护区或生态红线范围之内?

根据采集的水电站大坝、厂房、取水口坐标数据,与已公布的自然保护区和全省生态红线范围进行对比,其中任一项位于范围之内,即认为该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或生态红线范围之内。

24、清理整改时间节点?

根据 2019年全国农村水利水电工作会议的精神,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工作,应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一站一策”整改方案的编制工作,应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

25、有关审批手续的补办问题?

有关审批手续补办,应区分电站建设时间、法律法规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设置时间和政策要求,由业主单位主动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充完善。 同时,根据本轮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管理权限的原则,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为电站业主提供相应服务,对存在客观障碍不能补办完善的,由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办理或无需办理的处置措施,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

26、民生电站保坝而退出发电功能的问题?

对具有防洪、灌溉、供水,单一电源等公益性功能的电站,经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后,大坝可以保留;但是否退出发电功能,由地方人民政府慎重对待,依法依规确定。

27,清理整改完成的标志?

一是县级负责验收销号。由县级水利、发改、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验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销号。二是市级组织销号核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请销号,具体由各市(州)水利、发改、生态环境、能源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销号核查。三是省级进行销号备案。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形成本辖区内整体工作总结、验收和销号资料,上报省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进行销号备案。完成省级销号备案手续,即标志着该区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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