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区水利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3-1870657 发布机构: 赫山区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3-10-30 10:4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备案,省水利厅于2023年9月15日印发《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湘水发〔2023〕1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22〕122号)和《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要强化水利科技基础支撑,“加强科技攻关,优化水利科技投入机制、研发机制、应用机制、激励机制,形成贯通产学研用的水利科技创新链条”,对水利科技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实现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以及省委省政府对水利科技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聚焦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六条实施路径,加快实现湖南“三高四新”战略的内在要求。

  三是优化规范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需要。水利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需求牵引、目标导向、择优支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围绕全面提升水利科技创新能力,优化项目立项方式、申报要求、流程管理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让水利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八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包括办法设立目的、适用范围、组织实施原则、项目分类及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为组织管理职责,共5条。包括项目主管部门、推荐担单位、承单位的主要职责以及联合承担项目时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为项目申报,共10条。包括项目立项方式、申报周期、申报办法、申报原则、实施期限、申报材料要求及负面清单。

  第四章为项目立项,共5条。包括项目审查内容、评审专家遴选原则、项目立项及公示、查新查重流程、任务书签署及材料要求。

  第五章为项目执行,共6条。包括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开题报告制度、中期评估制度及项目终止的情形。

  第六章为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共8条。包括结题备案标准、管理验收办法、成果评价原则及项目成果标注。

  第七章为成果运用,共2条。项目实施激励措施。

  第八章为附则,共1条。包括办法实施时间。

  四、特别说明

  一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负责人要求。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成果管理全过程负责。重大项目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任务类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推荐,可不受职称限制。一般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毕业2年及以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成员(指项目成员前2名)新申报及在研项目合计不得超过2项。存在项目未按期结题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新项目。

  二是优化查新流程,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对拟立项项目(不含推广项目)统一开展科技查新(查重)工作,未通过查新(查重)的取消拟立项资格,产生空缺不替补。拟立项项目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按照要求不能公示的项目除外),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根据调查结论决定是否立项。

  三是新增项目终止的情形。第三十一条:项目立项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方向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项目执行期届满3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且未按要求提交延期申请的;

  (七)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若是由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复予以终止。

  四是强化项目实施激励措施。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纳入水利科技成果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发布;对于解决水利重大科技问题或产生重大效益的项目成果,主管部门择优通过多种方式继续支持或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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