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益阳市赫山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益赫卫规信发〔2020〕2号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0-1255219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卫生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28 1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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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局属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益阳市赫山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28日
益阳市赫山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加强我区基本药物制度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稳步、有序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药品配送公司,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是指全区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配送公司是指与区卫健局签订了药品配送协议的药品配送公司。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范围:全区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下设的分院、诊所)及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区卫健局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补偿资金的分配,并负责制定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方案;由区卫健局医改办(设区卫健局规划信息股)负责其日常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明确一名副院长(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小组,负责院(中心)本部、下设分院和诊所、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管理监督工作。所属的每个分院、诊所要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药品采购、配送、监管及其情况汇集、信息反馈等工作,且随时与区卫健局规划信息股联络,确保信息畅通。
第五条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补偿办法、监督管理方案,充分利用药品监控信息平台,加大对药品网上申购、限品种配送、零差率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力度。
第三章 基本药物的采购与使用
第六条 采购原则
(一)坚持网上采购为主的原则。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和非基本药物的采购,实行网上申购。坚持网上采购,严禁网外采购。
(二)坚持集中统一采购的原则。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药物由院(中心)本部药库统一采购,一律到与区卫健局签订了配送协议的配送公司采购。
(三)坚持限制性采购的原则。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采购使用非基本药物,坚持网上采购及零差率销售,严禁网外采购、加价销售;坚持从医保药品报销目录中选择;网上采购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品规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品规总数的25%,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30%,赫山区50种议价补充药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8%。
第七条 采购程序
(一)制定采购计划。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基本药物时,必须先由药品采购部门根据当月本单位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药需求,编制药品采购计划申请表(含品名、剂型、规格、单价和数量)。
(二)申请与审批。采购计划申请表交分管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核,报院长(主任)审批签字后交药库统一采购。
(三)采购。需从网上采购平台采购的药品一律从网上点击,不得网外采购,不得先配送后网上点击;网上点击后要及时与配送公司衔接。禁止各单位无计划和无审批手续采购药品。药品采购清单需保存备查,且确保无规定外药品。
第八条 药品的管理、配送与使用
(一)建设好药库,健全制度与职责。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必须设立药库,配备足够用房和专门人员负责院(中心)本部、下设分院、诊所及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的采购与配送。同时药库要健全管理制度,设置药品进出专账进行分类管理。
(二)药库管理。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的药品一律先办理入库(含网上入库)手续,药品进入药库保存。入库的药品,一律进入医院管理系统管理,且输入药品配送公司、生产厂家、品名品规、剂型、数量、金额等相关信息。
(三)药房管理。药房的各种药品要按要求粘贴合格标签。药房必须凭处方发药。药房核价要精准,处方计价时药物价格单独标明。处方要按规定要求保存,整理成册备查。
(四)药品配送要求。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基本药物一律到院(中心)药库领取或院(中心)药库派人配送到位。院(中心)本部用药采用内部调拨,下设分院、诊所及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调药办理外售手续。严禁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自行到药品配送公司采购或院外采购基本药物。
(五)临床用药要求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相关规定。
医师处方严格按照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处方,且处方内的药品名称应以目录内药品名称出现。严格坚持因病施治,规范用药原则。临床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遵循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合理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对可用可不用的药坚决不用,对可用低档药的坚决不用高档药。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使用。临床使用抗菌药物必须遵循《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禁止“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越权处方。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部要控制“限制使用级” 抗菌药物的使用,常规用药中门诊病人抗生素使用率控制在20%以内、住院病人抗生素使用率控制在60%以内;特殊情况用药须业务院长或者科主任同意并签字,且在病历中注明。分院、诊所和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严格控制此类药物的采购与使用,不得使用规格、单价较高的抗菌药物。
第九条 控制药品销售占业务收入的比重(中药饮片除外)。乡镇中心卫生院本部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部销售使用药物总额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重控制在35%以内;乡镇一般卫生院本部销售使用药物总额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重控制在45%以内。分院销售使用基本药物总额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重控制在40%以内。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总额由当地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相关文件明确。
第十条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变价销售。
第十一条 执行短缺药品报送制度。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药品短缺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并及时填报药品短缺信息。
第四章 下设分院、诊所和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
第十二条 对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实行区卫健局统一管理下的属地管理。区卫健局对其采取不定期抽查,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其药品采购、用药指导等日常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利差补偿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明确责任心强的班子人员对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监管人员须就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布局,药品陈列、品种、标签,药品采购及台账,处方计价及药品使用、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指导与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整改。监管人员每月督查不少于1次,并有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对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采购。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基本药物一律向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库采购,严禁私自采购和在所属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外采购。禁止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与药品配送公司发生基本药物相关的采购、配送及结算等业务往来。
第十四条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处方管理。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如实处方;用药必须开具处方且处方上如实标明价格;处方按月装订备查。严禁虚假处方、不合理处方;严禁药品挪作畜用或他用。
第十五条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分院必须与院(中心)本部一样使用医院管理系统进行医疗业务日常管理,规范操作医院管理系统中门诊、住院、医护、药房等管理模块,确保医院管理系统内门诊、住院病人结算资料的内容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诊所在开展医疗业务的同时不得与药店同时经营,如下设诊所一并经营药店则取消该诊所的执业资质或不予药差补偿。
第五章 药品配送公司管理
第十七条 区卫健局对基本药物配送公司采用准入与淘汰竞争机制。每年区卫健局对有意向参与本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药物配送的公司进行考察;以遵纪守法、服务态度、供药是否及时齐全、药品质量等方面为考量指标,综合上年度考核、经常性监督管理情况,按照公司申报、资格审查、局党组研究等程序确定基本药物配送公司。
药品配送公司必须与区卫健局签订基本药物配送合同后,才能取得基本药物配送资格,履行合同条款。
第十八条 基本药物的配送要求。药品配送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药物的配送。禁止药品配送公司提供非基本药物替代基本药物。禁止药品配送公司的业务员以个人名义与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发生与基本药物相关的任何业务关系。禁止药品配送公司与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与基本药物相关的采购、配送及结算等业务往来。严禁药品配送公司为医疗卫生单位提供购药虚假单据或“以药换药”行为。
第六章 利差补偿与结算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药物利差补偿办法。依据单位当年销售基本药物总金额、网上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和全区基本药物利差平均补偿率作为计算基数,结合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监管情况和年终绩效考核情况,考核结果与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挂钩,综合确定当年各单位应得的基本药物利差补偿总金额。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分院、诊所基本药物利差补偿办法。区卫健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核定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分院、诊所全年基本药物销售指导性指标。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分院、诊所在基本药物销售指导性指标内的实际基本药物销售利差补偿按本部补偿比率补偿,其补偿程序是区卫健局补偿给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由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偿给其下设分院、诊所;超过药占比指导性指标的部分不予补偿。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区卫健局对分院、诊所的补偿办法及分院、诊所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基本药物利差补偿方案,其利差补偿以从院(中心)药库实际调药金额为基础,以分院、诊所的处方销售金额为计算依据(处方用随机抽查方式核实),再综合分院、诊所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情况,确定利差补偿金额;但在开展医疗业务的同时兼开药店的诊所一律不实行基本药物利差补偿。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补偿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补偿经费拨付方式。基本药物利差补偿实行一年一补(具体核算办法详见考核细则)。具体补偿经费拨付方式是:每季度由区卫健局根据当季度财政预拨的基本药物利差补偿专项经费,参照当季度销售基本药物金额,综合其他情况折算后下拨;余下部份到年底根据基本药物考核细则综合评定后,拨付到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利差补偿经费拨付方式可参照区卫健局的经费拨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药款结算方式。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基本药物配送公司的基本药物药款一律由区卫生财务集中核算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区卫健局医改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督导。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督查,随时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年终区卫健局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照考核方案就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基本药物利差补偿兑现;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好的单位,按实施单位总数的25%评选先进单位,分别给予单项奖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管理与监督以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设分院、诊所和归口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考核,并有记录备查,其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药品销售占业务收入的比重(中药饮片除外)。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超过药占比指导性指标(含药占比及非基药占比)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卫健局将按发生额全额收缴,并对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1、网外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网外采购非基本药物;
2、非基本药物配送公司配送基本药物;
3、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部药库采购规定比例之外的非基本药物;
4、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分院、诊所采购、使用非本部药库配送的基本药物;
5、虚假购药或“以药换药”;
6、非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基本药物药款。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同时按考核细则扣分,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1、网上监控设置不规范或信息填报不全影响监控效果的;
2、处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药品使用不规范的;
4、专项报表报送不及时、不符合要求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督查中发现(含他人举报属实)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下设分院、诊所使用规定比例外非基本药物的或基本药物变价销售的,按发生额全额收缴并按考核细则处罚,同时对单位一把手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基本药物配送公司如发生违反合同内容或本办法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中标产品供应配送与采购使用责任约谈制度》和《湖南省基本药物中标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约谈,同时视情节轻重对约谈对象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给予信用评价扣分、终止配送合同取消配送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卫健局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原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发的《益阳市赫山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益赫卫规划发〔2017〕3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 1.赫山区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价评分表
2.赫山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价评分表
附件1:
赫山区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价评分表
考核单位: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具体指标 |
评价情况 |
小计 |
分数 |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20分) |
查阅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关数据,基本药物配备占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应达到规定比例,未达到的扣20分。 |
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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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基本药物采购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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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基本药物采购金额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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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上采购率(20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网上采购率应达到100%,未达到的每低1%扣0.5分,扣完为止。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网上采购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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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差率销售管理(5分) |
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随机抽取10种药品(医师处方、医保报销系统各5种),发现加价销售则扣5分。 |
药品是否存在加价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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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短缺信息报送(10分) |
本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短缺信息报送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未建立制度的扣4分,未明确专人负责的扣4分。发现有未及时填报药品短缺信息的每次扣5分。此项最多扣10分。 |
是否建立药品短缺信息报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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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短缺信息报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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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填报药品短缺信息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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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机构和制度(5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未设立的扣4分,设立了但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任组长的,扣2分。本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供应管理、药品储存管理、效期药品管理、处方调剂管理制度,未建立的每项扣1分。本项最多扣5分。 |
是否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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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本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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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药品供应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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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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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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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处方调剂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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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设备管理和药品储存养护(10分) |
本基层医疗机构药房应配备空调、冰箱、计算机、打印机、保险柜、药架(柜)、避光药柜、密闭的中药饮片柜、温湿度计等,配备不全每种扣1分。本基层医疗机构药库(房)应配备专(兼)职养护人员,未配备扣2分;配备养护人员但未定期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或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扣3分。本项最多扣10分。 |
是否配备空调、冰箱、计算机、打印机、保险柜、药架(柜)、避光药柜、密闭的中药饮片柜、温湿度计(未配齐的标明缺少哪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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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养护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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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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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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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15分) |
抽查本基层医疗机构2019年处方共20张,进行处方点评,如存在不合理处方,不规范处方每张扣1分,用药不适宜处方每张扣2分,超常处方每张扣3分,扣完15分为止。 |
点评处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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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处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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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不适宜处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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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常处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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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评价和补助资金拨付(15分) |
应建立村卫生室基药代购制度,未建立的扣3分。建立代购制度但未建立规范的村卫生室基药使用管理办法扣1分,未建立真实、完整的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台账扣1分,未明确专人负责扣1分。乡镇卫生院应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应进行评价,未组织评价的扣6分,组织评价但省里要求的评价内容没有全部评价的扣4分,评价但结果不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的扣3分。补助资金出现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的扣6分。 |
是否建立村卫生室基药代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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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规范的村卫生室基药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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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真实、完整的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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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基药代购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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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组织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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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与省里要求的评价内容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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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是否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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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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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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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村卫生室进行了日常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使用此绩效评价表。
附件2:
赫山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价评分表
考核单位: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具体指标 |
具体情况 |
小计 |
分数 |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20分) |
查阅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关数据,基本药物配备占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应达到规定比例,未达到的扣20分。 |
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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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基本药物采购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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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基本药物采购金额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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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上采购率(25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网上采购率应达到100%,未达到的每低1%扣0.5分,扣完为止。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网上采购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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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差率销售管理(10分) |
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随机抽取10种药品(医师处方、医保报销系统各5种),发现加价销售则扣10分。 |
药品是否存在加价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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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短缺信息报送(10分) |
本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短缺信息报送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未建立制度的扣4分,未明确专人负责的扣4分。发现有未及时填报药品短缺信息的每次扣5分。此项最多扣10分。 |
是否建立药品短缺信息报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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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短缺信息报送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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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填报药品短缺信息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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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机构和制度(5分)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未设立的扣4分,设立了但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任组长的,扣2分。本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供应管理、药品储存管理、效期药品管理、处方调剂管理制度,未建立的每项扣1分。本项最多扣5分。 |
是否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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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本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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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药品供应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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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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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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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处方调剂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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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设备管理和药品储存养护(10分) |
本基层医疗机构药房应配备空调、冰箱、计算机、打印机、保险柜、药架(柜)、避光药柜、密闭的中药饮片柜、温湿度计等,配备不全每种扣1分。本基层医疗机构药库(房)应配备专(兼)职养护人员,未配备扣2分;配备养护人员但未定期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或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扣3分。本项最多扣10分。 |
是否配备空调、冰箱、计算机、打印机、保险柜、药架(柜)、避光药柜、密闭的中药饮片柜、温湿度计(未配齐的标明缺少哪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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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养护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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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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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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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20分) |
抽查本基层医疗机构2019年处方共20张,进行处方点评,如存在不合理处方,不规范处方每张扣1分,用药不适宜处方每张扣2分,超常处方每张扣3分,扣完20分为止。 |
点评处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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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处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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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不适宜处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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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常处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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