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3-1848374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文广新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26 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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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赫)文综罚字〔2023〕F-000002号
当 事 人: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文辉书社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903MA4L9X3Q4E)
经 营 者:肖少田
经 营 场 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人民街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9月07日09时13分至2023年09月07日09时55分,益阳市赫山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蔡栋(180****1015)、杨勇(180****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文辉书社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拍照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赫)文综检(勘)字〔2023〕C-00000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及《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09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