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3000/2017-0002 | 发布机构: | 畜牧水产局 | 发文日期: | 2017-03-30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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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赫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动监罚〔2017〕001-2号
当事人:东方世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凤兵联系方式:15274741118
地址:赫山区龙光桥街道五龙坝村
当事人东方世纪养殖有限公司不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动物尸体一案,经本所依法调查,现查明:东方世纪养殖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将200余头动物尸体丢弃在养殖场所池塘里。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所认为:东方世纪养殖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处置动物尸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益阳市赫山区畜牧水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之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东方世纪养殖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丢弃在养殖场所的池塘动物尸体作出无害化处理;2、处东方世纪养殖有限公司叁仟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赫山区政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缴纳罚款,缴款收据交本所备案。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赫山区人民政府或赫山区畜牧水产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赫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 年3 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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