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畜牧水产局 作者:畜牧水产局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17-900228 发布机构: 畜牧水产局 发文日期: 2017-11-17 10:1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畜牧水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牧渔罚字〔2017〕第05-003

 

关于益阳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产经营不符合

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益阳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继涛

单位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黄家湖工业园

  我局于2017年331日,对益阳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一案立案查处。经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20172月25日生产并销售往我区益阳市新市渡镇跳石村姚益群养猪场的“仔猪后期配合饲料 国雄猪场专用1#”, 数量为1900公斤,每公斤金额为2.48元,货值金额合计为4712元。经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测,检测结论为:粗蛋白标准值为≥16.0%,测定值为14.6%本品按Q/DUHV001-2015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1: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

  证据2: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2017225日生产经营的饲料的粗蛋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证据3: 蔡某某证人证词2份及当事人发货单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饲料违法事实,涉案饲料的数量和价格。

  证据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饲料的生产日期等违法事实,涉案饲料的数量。

  证据5:标签1份,证明其饲料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粗蛋白质为16.0

  证据6: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等证据,证明上述饲料为当事人所生产、经营的饲料。

  我局认为:2017年419日,向当事人寄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17421日已收到上述通知,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当事人已放弃陈述申辨的权利。

  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给益阳市新市渡镇跳石村姚益群养猪场的上述饲料的行为,属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已违反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社会危害较轻,按照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益阳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该批次的“仔猪后期配合饲料 国雄猪场专用1#”;

  2、没收益阳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违法所得肆仟柒佰壹拾贰元整,并处罚款肆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70300001164701500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或本局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畜牧水产局

                                 2017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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