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方案

信息来源: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作者: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0-1250214 发布机构: 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发文日期: 2020-09-24 10:3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全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方案 

    根据《渔业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涉渔“三无”(无船名船号、 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和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船舶,包括农业 自用船)船舶管理,全面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长江经济带建设、长江十年禁渔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 规范涉渔“三无”船舶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取缔涉渔“三无”船 舶,确保在 2020 年底之前实现“四清”(清船、清网、清湖、清 江)、“四无”(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 生产)目标任务。 二、处置方式 1. 统一回收拆解一批。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根据自愿原则, 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对自愿上缴涉渔“三无”船舶的,进行统一回 收拆解,并予以适当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应低于评估价值。涉渔 “三无”船舶回收拆解的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省里将 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纳入 2020 年全省禁捕退捕工作绩效考 —3— 核内容,对按时全面完成涉渔“三无”船舶处置任务的县市区从 2020 年中央禁捕过渡期补助资金中给予奖补。 2. 标识登记移交一批。对用于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三无” 船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统一标识登记,移 交交通运输部门或乡镇严格管理,不得进行捕捞生产。若有违犯, 严肃处理当事人并销毁船具。 3. 执法打击销毁一批。对不愿上缴,又没有进行标识管理 的涉渔“三无”船舶,要全部离水上岸。各县市区要加强日常巡查, 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打击行动,对没有上岸且没有标识的船舶,坚 决予以全面取缔销毁。 三、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处置涉渔“三无”船舶对维护 通航安全和水域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 相关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抓紧建立 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对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确 保在 9 月 30 日前完成涉渔“三无”船舶处置任务。 2. 全面摸底,建立台账。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各辖 区涉渔“三无”船舶进行全面排查,要组织入户核查确认,逐船登 记(包括材质、大小、机械等内容)。要按照“一船一照片”的要 求,参照渔船摸底登记的做法,在 8 月 30 日前建立涉渔“三无” 船舶台账。对拆解类的船舶还要同时建立价值评估台账、回收拆 —4— 解台账和资金补助台账。 3. 分类处置,严厉打击。各地要广泛组织宣传,引导船舶 所有人自行清理或主动拆解。对不同功能的涉渔“三无”船舶要按 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处置,严禁一刀切。对拒不处置或经公告 逾期无人认领或标识管理不到位的涉渔“三无”船舶,坚决依法取 缔并统一销毁。 4. 加强巡查,确保效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农业农 村部门、水利部门、公安部门、林业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 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巡查,全面开展清江、清湖、清船、 清网行动,确保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全省禁 捕水域实现无捕捞船舶、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 的目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