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作者: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18-1252916 发布机构: 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发文日期: 2018-08-21 15:5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行为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受理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现场核查和监督、指导全省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受理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现场核查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级所受理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现场核查工作。

省、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对其受理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实施现场核查,也可以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章  核查人员及对象

 

第四条  承担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辖区内农药经营状况;

(二)具有农药、植保、农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2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相关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核查工作;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

(二)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变更时,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的;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发生变化的;

(四)农业主管部门审查材料时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三章  核查程序

 

第六条  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后,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  承担现场核查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现场核查2个工作日前,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直接对申请人实施现场核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并由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

申请人收到《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或接到电话通知时,对核查人员有异议的,应当书面申请农业主管部门调整核查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现场核查组应当由符合要求的3-5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在接到核查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因申请人原因致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中止期限超过10日的,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由核查人员在核查表上注明原因。

第九条  核查组在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申请人通报核查组人员,并出具《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及有效证件;

(二)告知核查程序、内容,宣读核查纪律,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

(三)核查、核实场所面积、环境、设施设备、营业执照,查阅文件资料、记录和相关管理制度,座谈、询问负责人和经营人员,抽查考核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及农药知识等;

(四)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形成核查意见,核查组人员在核查意见上签字,必要时可以拍摄并保存影像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五)填写《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核查组组长、申请人分别在意见反馈表上签字,申请人不签字的,由核查组人员在意见反馈表上注明理由。

第十条  对核查组反馈的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提出意见或进行针对性说明,必要时可重新查验核对。确有不能达成共识的,核查组应做好记录,双方签字确认。记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核查组长对核查报告、核查记录等文书及核查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核查组应当在完成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材料报送许可管理部门。

核查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二)《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意见反馈表》;

(三)《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核查内容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情况、可追溯电子信息扫码设备及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等。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核查其是否符合《湖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布局规划》,是否符合市、县推荐要求。

第十四条  核查申请人情况,主要核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和是否有从业限制等。

第十五条  核查农药经营人员情况,重点核查如下内容:

(一)是否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培训经历;

(二)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

(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

(四)是否能指导农药使用者进行科学、合理用药。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核实是否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是否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第十六条  核查经营和仓储场所,重点核查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

(二)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是否分别达到3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防栓、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五)是否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核查展示、陈列设施设备,重点核查如下内容:

(一)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

(二)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分类展示,并加以标识;

(三)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是否符合安全第一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是否有销售专柜,专柜是否上锁,专柜上是否贴有限制使用农药标识;是否有单独隔离、不容易接触的存放场所,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核查可追溯电子信息扫码设备及计算机管理系统等,重点核查如下内容;

(一)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如扫码枪等;

(二)是否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核查管理制度,重点核查是否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制度与规程是否上墙。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核查是否有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及相关制度,是否有实名购药的电子台账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核查人员应当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具备农药管理相关专业知识。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不得降低标准。

第二十二条  现场核查过程中,核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依法、公正、严格、廉洁、高效。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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