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17-1252975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7-10-19 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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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湖南省渔业船员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本省登记的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船员管理能力建设,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研究解决渔业船员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渔业船员配员与职责
第四条 职务船员职级划分及配备:
驾驶人员:一级船长、二级船长。
轮机人员:一级轮机长、二级轮机长。
机驾长及驾长。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按照以下标准配备:
(一)驾驶人员
1、船长≥24米设独立机舱,配备一级船长和机驾长各1人。
2、船长12米<长度<24米设独立机舱,配备二级船长和机驾长各1人。
3、船长≤12米设独立机舱,配备二级船长1人。
(二)轮机人员
1、主机总功率≥250千瓦设独立机舱,配备一级轮机长和机驾长各1人。
2、主机总功率120<总功率<250千瓦设独立机舱,配备二级轮机长和机驾长各1人。
3、主机总功率≤120千瓦设独立机舱,配备二级轮机长1人。
(三)机驾长、驾长
无独立机舱渔业船舶,配备机驾长1人。
非机动渔业船舶,配备驾长1人。
第五条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按照以下顺序晋升职务:
1、驾驶人员:机驾长→二级船长→一级船长。
2、轮机人员:机驾长→二级轮机长→一级轮机长。
第三章 渔业船员培训
第六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多媒体教室、教学(实操)船舶、游泳训练场地、专业教学人员、培训教材等;
(二)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渔业船员考试科目及大纲》(附件)设置培训科目和安排培训课时。
第八条 航海、轮机管理、机电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按以下规定分别发放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一)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以上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二级船长、二级轮机长证书;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机驾长证书。
第四章 渔业船员考试(核)发证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渔业船员考试(核)发证的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渔业船员发证权限负责渔业船员的考试(核)和发证工作。
第十条 渔业船员证书被吊销的,5年内不得申请证书,5年后应当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公布的《湖南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湘牧渔发[2013]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