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3-1750136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3-04-01 1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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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
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为切实加强我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益赫政办发﹝2022﹞1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益农联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稳步提升我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率,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兽医队伍管理
1.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6号)《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九条禁令”等规定,进一步强化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法纪观念,转变工作态度,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在开展动物检疫监管工作中,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制,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管人、依法追责,工作成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3月2日至4日,我市召开了2023年动物防疫工作会。根据要求,各乡镇于3月15日前对检疫出证的官方兽医进行一次明确,将已离职、退休或增补的人员报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每个乡镇明确1-3人负责检疫出证),离退人员由卫监所负责注销其“牧运通”检疫合格证明的出证权限。各乡镇检疫出证点要制定排班表,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值守。
二、严格依法实施产地检疫
1.拓宽检疫监管覆盖面。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查漏补缺,未在“牧运通”注册建档的规模养殖场(户)及时注册建档,确保检疫监管工作不留盲区,不落死角。
2.严格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各单位及所属官方兽医(包括特聘动物防疫专员,下同)人员不得受理来源不明的动物检疫申报,不得跨行政区域受理检疫申报。
3.各单位官方兽医受理检疫申报后,要在约定的时间到达养殖现场,严格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现场检疫,严禁“隔山开证”等违规行为。
4.严格查验养殖档案、防疫档案和畜禽标识,严禁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未佩戴免疫标识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规模饲养场,官方兽医必须现场查验养殖档案,确认6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并经强制免疫且在免疫保护期内,耳标佩戴齐全;对猪贩收购散养户生猪申报检疫的,必须来源于所在乡镇或管辖区域,由猪贩提供养殖户信息、联系方式及耳标号码,官方兽医根据本乡镇防疫档案进行核对。猪贩不提供信息、信息不准确、跨区域收购生猪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对调出省外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首先要查验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符合规定的严格按照农业部 《跨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6.瘦肉精监测与检疫同步。生猪养殖场按每批养殖生猪1-2头的比例抽检,“瘦肉精”尿检完要填写好瘦肉精检测记录表备查。
7.严格车辆消毒,对装载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车辆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8.经现场检疫符合要求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符合要求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监督货主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严格无害化处理,负责现场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人员对检疫结论负责。
三、严格依法屠宰检疫管理
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属地原则由屠宰场所在乡镇街道依法履行屠宰场检疫监管职责。
1.监督生猪屠宰企业做好入场查验和生猪卸载后的清洗消毒工作。严禁未附产地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没有佩戴耳标的生猪入场;严禁患病,来源不明的生猪入场;运载生猪及生猪产品车辆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2.严格执行“瘦肉精”抽检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监督屠宰企业落实待宰生猪“瘦肉精”抽检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瘦肉精按5%比例抽查,非洲猪瘟自检工作按照“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开展,并做好相应检测记录。
3.严把屠宰关。在屠宰过程中,驻场官方兽医必须在岗,不得擅自脱离检疫岗位,认真按相关规定实施检疫。做好待宰生猪临床健康检查,对入场生猪耳标和检疫证明齐全的方可受理检疫申报。检疫过程中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4.严把出场关。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屠宰过程中产生的“猪三腺”、“边角料”等必须统一收集并储存至冷冻柜中,再由当班检疫人员确认后及时通知赫山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时收集并统一处理,不得另作他用。对经检疫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准许出场,严禁生猪未经屠宰出场。
5.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 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办医〔2010〕94 号)精神和我省电子出证的培训要求,准确、真实录入出证信息,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出现填写不规范、漏项或有意变更填写信息等行为。
6.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纳入所属乡镇管理。根据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益赫政办发﹝2022﹞10号)文件精神,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辖区内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管检疫及肉品配送中心、肉品销售点监管工作,加强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四、加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1.各单位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应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检疫证章标志领用、保管和出证的管理。
2.严禁将检疫证章标志交与非检疫人员使用。
3.检疫票证章标志实施“谁领取、谁保管”的原则,若有遗失,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
4.出证时,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品,A类屠宰企业可全国范围内配送,B屠宰类企业仅限本区域内配送。特殊时期,要密切关注官方发布的通知、公告等,不得随意出证;对符合要求可以出证的必须出证。官方兽医出证实施“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
5.规范填写检疫票据,按规定保管好动物检疫证明的存根。票证使用完毕,存根及时交回票证管理人员,经核查无误后封存。
6.严格免疫标识领取发放,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耳标领取发放台账,切实加强耳标发放管理工作。
7.严格实行动物检疫工作痕迹化管理。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的通知》(疫控(督)〔2013〕135 号)要求,认真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表、检疫处理通知单等,并采取录像、拍照等手段做好现场检疫过程的证据保存,有效实现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
五、严肃责任追究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严格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责任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一)不检疫就出证;
(二)检疫收取费用;
(三)检疫时“索拿卡要”;
(四)超检疫范围出证;
(五)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出证;
(六)违反国家和省动物疫病防控政策与规定出证;
(七)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八)将畜禽标识交给贩运人和承运人;
(九)发现违法行为故意隐瞒不报告。
益阳市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