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信息来源:农机局 作者:农机局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13000/2015-0014 发布机构: 农机局 发文日期: 2015-07-02 16:3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共3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核发 行政许可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2007年11月8日第二次修订发布),第十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6年11月2日第29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3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8月15日第41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4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8月15日第41号令)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5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2006年5月10日第57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6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2006年5月10日第57号令)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7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2006年5月10日第57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8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2006年5月10日第57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位置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9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2006年5月10日第57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10 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11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12 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13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14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1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16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17 扣押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18 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19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1月19日第2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 农业机械事故技术鉴定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1 农业机械维修者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2006年5月10日第57号令)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2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8月15日第41号令)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3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4 监督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6 农业机械事故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1月19日第2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第四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三条: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第四十四条: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结调解。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7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8月15日第41号令)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8 农机购机补贴资格确认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05〕11号)第十二条: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9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技能培训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30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培训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31 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 其它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六):理顺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15号):(三)理顺管理体制。县级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实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32 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引进、示范、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其它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遵循下列原则:(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三条: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知识,推广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应性;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15号)(一):明确公益性职能。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监督。(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鼓励生产企业开发、生产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和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十六条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协助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33 组织新农机技术的科研、开发工作。 其它行政权力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鼓励生产企业开发、生产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34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 其它行政权力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9月17日第563号令)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令),序号:177,项目名称: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2006年5月10日第57号令)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赫山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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