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农机事务中心 作者:农机事务中心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0-1353009 发布机构: 赫山区农机局 发文日期: 2020-07-22 15:5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五)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 

(六)饮酒后或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

(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

(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获得方式;

(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七)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八)注册登记的日期;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后,对其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当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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