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局部门权责清单

部门权责清单汇总表

信息来源:城管执法局 作者:城管执法局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2-1271090 发布机构: 赫山区城管办 发文日期: 2022-09-28 09: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区级部门权责清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填报时间 : 2020728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省事项库是否存在该事项 是否已引用该事项并填报了实施请单
1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00011701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6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新增 根据省目录
2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000117017000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6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新增 根据省目录
3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00011702000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6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新增 根据省目录
4 行政许可 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000117022000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6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新增 根据省目录
5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000117025000 《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3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现由赫山区住建局行使该项职责,暂未移交 根据省目录
6 行政许可 占用0.1公顷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其他绿地审批 000117025000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现由赫山区住建局行使该项职责,暂未移交 根据省目录
7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000117026000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8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现由赫山区住建局行使该项职责,暂未移交 根据省目录
8 行政许可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000117027000 《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现由赫山区住建局行使该项职责,暂未移交 根据省目录
9 行政许可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000117028000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现由赫山区住建局行使该项职责,暂未移交 根据省目录
10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000717004000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五条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现由赫山区住建局行使该项职责,暂未移交 根据省目录
11 行政奖励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000817002000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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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奖励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000817003000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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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000817004000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新增 根据省目录
14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430117059W00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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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行政权力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430117082W00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现由赫山区住建局行使该项职责,暂未移交 根据省目录
16 行政奖励 城市管理问题投诉举报行政奖励 430817002W00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效果显著的;
(三)制止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功的;
(四)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科研、教育、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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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照明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 431017154W00 1.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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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照明拆迁审批 431017194W00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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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许可 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431017228W00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2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二)占用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其他绿地,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占用0.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经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现由赫山区住建局行使该项职责,暂未移交 根据省目录
20 公共服务 城区生活垃圾的清运及垃圾无害化处理 432017601W00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101号)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157号令)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城管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区城管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不符规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齐的资料。
3.决定责任: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证后由申报单位领回。
10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有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擅自收费、非法设定、增加、变更、撤销或者停止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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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临街门店经营者店外经营、作业,将垃圾弃置店外,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的处罚 430217050W0Y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5月27日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2 行政处罚 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临时户外广告超过设置期限未自行拆除的处罚 430217051W0Y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招牌、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树木、杆线、道路上张贴、设置横幅、标语;因重大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等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设置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23 行政处罚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430217052W00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65号)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24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430217058W00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25 行政处罚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430217067W00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有《条例》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6 行政处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430217074W00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27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的处罚 430217080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16号)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28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430217105W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9 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的处罚 430217112W00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是《湖南省实施办法》于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该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0 行政处罚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430217123W00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31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处罚 430217149W0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57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32 行政处罚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430217167W0Y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33 行政处罚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430217176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17183W0Y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2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35 行政处罚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经批准在城市公园管辖范围外的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430217193W0Y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36 行政处罚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430217204W0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37 行政处罚 擅自移动、占用、关闭、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处罚 430217211W00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3.《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52号)第二条 下列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八)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箱、桶、围)、果皮箱、痰盂、垃圾粪便专用码头、垃圾堆放场、贮粪池、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最终处理场、车辆清洗场(站)等设施;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损坏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未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或者变更其用途。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视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38 行政处罚 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430217216W00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39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430217226W0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40 行政处罚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处罚 430217235W00 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第十六条第一款 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41 行政处罚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430217239W00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4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430217248W0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城乡规划予以公布的;
(五)修改城乡规划未采取法定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划要求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43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430217251W0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44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罚 430217252W00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45 行政处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430217272W00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4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430217273W0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157 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47 行政处罚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角,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430217276W00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48 行政处罚 擅自摆设摊点,客运车辆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30217284W0Y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49 行政处罚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处罚 430217285W00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50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430217352W0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51 行政处罚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430217383W0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52 行政处罚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30217407W00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53 行政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430217412W0Y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54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430217469W0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55 行政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30217479W00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全文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56 行政强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对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430317012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根据省目录
注:1.“实施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依据要注明实施、修改的文号及时间。
    2.“责任事项”应写明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追责情形”应写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政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3.“调整类型”填保留、划入、划出、下放、承接、新增、取消。
    4.“省事项库是否存在该事项”指是否纳入了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5.为便于统计,此表格请用Excel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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