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1-1350318 发布机构: 赫山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3-15 10: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日前,益阳市首部城市管理工作政府规章《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分为九章六十七条,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城市管理工作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众多,但对现实中十分复杂的行为和现象难以细化规范,对一些问题的处置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借法执法’情况比较严重。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诸多不便于实际操作的问题,需要细化、规范化。随着城市迅速发展,城市管理工作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统计资料显示,益阳市2019年末城镇常住人口233.8万人,城镇化率达52.9%。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给城市管理工作既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益阳市自2016年开始筹备城管体制改革工作,调整后的城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

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必须于法有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城市管理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但对照益阳市市区两级城管执法责任分区模式的现状,仍需要进一步细化。2017年9月,《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益阳市城市管理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2020年2月,《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被正式确定为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在立法调研、两轮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三轮征求相关部门及区县意见、三次召开座谈会、一次召开听证会、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起草工作组认真研究论证,反复斟酌修改,经过十轮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0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总结了近几年来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将其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举措用规章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城市管理领域现实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对标国内先进水平,学习先进城市经验,把握《办法》作为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领域基础性地方政府规章定位,重点完善细化城市综合管理的有效措施,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供法规依据。

《办法》以实际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美好城市的期待,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餐厨垃圾处置、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细化了具体管理措施。比如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就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求,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要求等方面制定了具体可操作的管理措施,实现餐厨垃圾全流程标准化处置。《办法》还延续了在市中心城区实施十余年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措施,但对“门前三包”责任人不清楚的问题进行了解决,规定了城市各个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人。《办法》同时对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强化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明晰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违法建设防控管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协调联动等具体事项的工作责任,防止出现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比如第五章违法建设防控管理明确了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四级防控具体职责。《办法》共有九章六十七条。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区域与管理范围、适用原则、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职责、财政保障等城市综合管理基本事项;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立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分别对城市临街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无障碍设施、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场地、摆摊设点行为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监督、验收责任,对绿化、绿化用地、绿化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作出了规定;第五章违法建设防控管理,明确了违法建设防控体系和管理机制;第六章其他事项管理,明确了噪声污染治理、油烟污染治理、停车场建设管理等事项的管理责任,保障市民良好生活环境;第七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设定了具体的执法规范与执法程序,设定了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行政相对人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任;第九章附则,明确了管委会的职责、《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及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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