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1-1445253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1-04-09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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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1〕1号
申请人:欧阳某某,又名阳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欧阳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书》(益赫执强拆字〔2020〕第1202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06年,龙岭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征收申请人承包地与村委签名就强行挖申请人承包地,剥夺了申请人权利,强行挖了申请人的房屋、养猪场、果园、菜地,征收中不认可异地移民,只按货币补偿,导致申请人的不动产灭失,严重违反征收法。申请人在2011年11月与龙岭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关于欧阳某某拆迁安置相关问题的处理协议》,该协议第四条明确说明猪场问题以后依法解释处理。2012年12月,申请人在原猪场地点重建猪场,龙岭工业集中管理委员会和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二年中不来追查处罚,证明已默认猪场恢复重建、时隔六年再来行政处罚显然不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已就被申请人作出的益赫拆字〔2018〕第12020号提起了行政复议,后又向桃江县人民法院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上诉。在此之后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接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申请人具备科学养猪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政府应当对申请人养猪事业予以重视与支持。为此,申请人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撤销益赫执强拆字〔2020〕第12020号;依法认定龙岭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违法,并赔偿申请人所有损失、停产停业及精神赔偿;依法给申请人土地、发放不动产登记证。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书》(益赫执强拆字〔2020〕第12020号)原件1份;
3.《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通知书》(益赫执拆催字〔2020〕第12020号)原件1份;
4.《益阳龙岭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1份;
5.《扩建猪场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
6.《行政上诉状》复印件1份;
7.《公告》原件1份;
8.《诉讼词》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根据《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益赫政办发〔2015〕64号)文件规定,被申请人行政主体适格,具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二是申请人所涉房屋在城镇规划区范围,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负责规划执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具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执法权,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三是申请人所涉房屋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被申请人认为,2011年,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集中区某某某社区(湖南某某钢服有限公司北侧)建设养猪场等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测绘图和照片等证据为证。四是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场勘验,经过审批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五是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对申请人的处理适当。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益赫执强拆字〔2020〕第12020号。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行政执法案件受理登记表复印件1份;
2.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
3.行政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附件复印件1份;
4.行政执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龙岭工业集中区阳某某猪场棚屋图片复印件5张;
7.赫山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复印件1份;
8.关于阳某某拆迁安置相关问题的处理协议及附表复印件1份;
9.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1份;
10.案件处理呈批表复印件1份;
11.《限期拆除通知书》(益赫执拆字〔2018〕第12020号)复印件1份;
12.行政执法文书审批单复印件1份;
13.《限期拆除决定书》(益赫执拆字〔2018〕第12020号复印件1份;
14.《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
15.《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通知书》(益赫执拆催字〔2020〕第12020号)复印件1份;
16.《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
17.送达现场照片复印件1份;
18.《行政执法文书审批单》复印件1份;
19.《强制拆除决定书》(益赫执强拆字〔2020〕第12020号)复印件1份;
20.《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
21.现场送达照片复印件1份;
22.《公告》及公告粘贴现场图片复印件1份;
2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湘0922行初56号)复印件1份;
2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湘09行终243号)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06年,因建设益阳市某某制油项目需要,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所与原益阳市龙岭工业园某某某村签定了《征收土地协议书》,某某某村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土地性质由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根据《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规定,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集中区属于益阳市城市规划区。2011年,申请人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集中区某某某社区(湖南某某钢服有限公司北侧)建设养猪场等房屋1274平方米,未办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18年9月,被申请人发现案件线索并依法立案查处,2018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益赫执拆字〔2018〕第12020号),2018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益赫执拆字〔2018〕第12020号),并即日送达给了申请人。2019年1月8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益赫执拆字〔2018〕第12020号)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3月22日,本机关作出了维持《限期拆除决定书》(益赫执拆字〔2018〕第12020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益赫政复决〔2019〕1号)。2019年4月8日,申请人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益赫政复决〔2019〕1号),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5月30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确认申请人所建养猪场系违法建筑,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的(2019)湘0922行初56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因不服该行政判决书,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9年11月11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请人上诉,维持原判的(2019)湘09行终243号终审《行政判决书》。2020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通知书》(益赫执拆催字〔2020〕12020号),2020年11月27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益赫执强拆字〔2020〕第12020号),2020年12月4日发出强制拆除《公告》。
另查明,原益阳市龙岭工业园已经变更为益阳市龙岭工业集中区,原益阳市龙岭工业园某某某村已经改为益阳市龙岭工业集中区某某某社区。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行终243号行政判决书,已确认案涉养猪场系违法建设,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是否合法。(一)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主体资格方面。根据《益阳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益发〔2018〕9号)和《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益赫办〔2019〕40号)等文件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城镇规划辖区内负责规划执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具有对案涉养猪场所在区域违法建设以及违法建(构)筑物查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益赫执拆字〔2018〕第12020号)经复议与二审判决均予已确认了其合法有效性,因此,该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并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申请人逾期不拆除的,赫山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二)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的事实与理由方面。被复议的强制拆除决定行为系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强制执行,根据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维持《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判决书以及本案实际,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的查处超过两年系已默认猪场恢复重建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养猪场系违法建设的认定正确,被申请人依法执行合法、生效的《限期拆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违法建设采取拆除的措施适当,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益赫执强拆字〔2020〕第12020号)中关于“但你在限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决定义务,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描述有误,应当纠正。(三)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的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通知书》(益赫执拆催字〔2020〕12020号)依法载明了申请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书3日内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收到该催告通知书,被申请人在3日陈述申辩期限未到,即2020年11月27日便向申请人送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益赫执强拆字〔2020〕第12020号),未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存在程序违法情形。申请人关于认定龙岭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违法并赔偿其所有损失和依法给申请人土地发放不动产登记证的复议请求,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无关,也非本案被申请人的履职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由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益赫执强拆字〔2020〕12020号)部分事实描述有误、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益赫执强拆字〔2020〕12020号),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