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2-1548255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2-01-28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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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1〕44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黄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平台举报的内容不予立案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22日在拼多多平台“湖南某某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某某茶叶官方旗舰店”支付花费9.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某某某湖南安化黑茶叶安化黑茶正宗陈年金花茯砖茶100克散装黑毛茶”安化黑茶一份,发现商家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掺假造假等诸多问题。2021年7月21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12315编号:1430903002021072194206289):“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的黑茶有掺假掺杂造假售假欺诈等违规行为,并提供所有证据线索,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调查,依照举报书提交的各项问题做出公平、公正、程序合法的处理,申请人对本次购买的产品要求商家提供依据关于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GB2762》《GB2761》《GB29921》的相关规定《农残检测报告》《污染物检测报告》的相关检测报告。依据《GB5009.12》之相关规定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菌落总数检测报告》的测定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申请人,以便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不立案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实,该公司未在核实的经营地经营”。对被申请人的回复,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的职责原则和对于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监督管理细则。被申请人回复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已不在注册地址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但是被举报人在电商平台的注册店铺却仍在经营,被举报人也未曾办理迁出或更改经营地址,被申请人也未对被举报人经营状况列入异常和公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未全面、公平、公开、公正履行职责。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负责人作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被申请人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同时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认真履职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使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撤销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取证处理,且将执法证明、执法证据和权威的各项证明限期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复印件1份;
3.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及回复截图复印件1份;
4.消费者举报书复印件1份;
5.经营者信息截图复印件1份;
6.订单信息及商品截图复印件各2份;
7.产品及包装照片、顺丰包裹照片复印件1份;
8.顺丰快递物流信息截图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到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现场检查,经查实该公司已不在该地址经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到社区开具了相关证明。由于该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通知其办理变更登记,被申请人信用监管股正在按程序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故无法对举报内容予以调查核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430903002021070923745627所作出的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
1.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
2.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复印件1份;
3.《证明》复印件1份;
4.《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5.益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赫山分公司照片复印件1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8.《关于申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1份。
经查,2021年5月2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某某茶叶官方旗舰店”店铺以9.9元购得销售商为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化金花茯茶100g(网购订单号:210522-542491280232623,生产许可证号:SC11443092300916,生产日期:2017年6月18日,顺丰快递运单号:SF1122399535355)。2021年7月21日,申请人以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掺假造假等诸多问题,通过全国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编号:1430903002021072194206289),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回复申请人。2021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1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前往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该登记住所经营,该地址实际经营者为益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赫山分公司,益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赫山分公司当日出具了“未与其他单位及个人在公司门面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门面也没有分租给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情况说明》。同日,被申请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合调查,居民委员会开具了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经营的《证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内部线索移交,对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措施,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就其举报内容进行了如下回复告知:“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实该公司未在核实的经营地经营”。
另查明,“某某某茶叶官方旗舰店”店铺已在拼多多平台下架;湖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3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对投诉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后,对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在登记住所经营,被申请人继而与被投诉举报人登记住所地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联合调查,该社区开具了被投诉举报人未在该地进行经营的证明,被申请人内部线索移交后,已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被申请人采取现场检查、联合当地社区检查,对调查发现的新的违法线索移交处理等手段,确因无法核实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导致无法核实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了调查执法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作出上述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前述查处情况与结论回复并告知申请人,属于依法履行其投诉举报处理的查处与告知职责。同时,申请人未提供其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系属于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投诉举报的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作出何种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直接为个人利益而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经过调查,决定不予立案后通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反馈,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作为食品消费者,若认为被投诉举报商家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实体权益,可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没有侵害申请人享有的投诉举报权利,也没有减损申请人其他实体权利、增加其他义务,属于依法履行回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申请人复议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形式履行公开执法证据和权威证明,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回复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履行的信息公开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 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