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2-1613415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2-04-29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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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1〕57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平台举报的内容不予立案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餐具”支付花费4.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一次性竹筷”一份,订单编号:210924-541463735780343。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包裹(快递单号:986625174XXXX)发出,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1年10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1年10月19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的回复,理由如下: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图片可以看到商家销售的商品,属于典型“三无产品”。被申请人称“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被申请人发现商家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事实,认为及时改正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法律认知错误,应当予以变更。其次,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上架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回复,属于选择性回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内容不予立案的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重新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及回复截图1张;
3.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及中国邮政快递物流信息截图1张;
4.“一次性筷子”产品及包装照片1张;
5.《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原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于2021年10月19日受理申请人举报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竹筷包装厂销售的一次性竹筷是三无产品一事,并于当日进行现场检查(地址:赫山区沧水铺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发现该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加工的60袋(400双/袋)竹筷包装上标有“青花瓷、天然、精品、竹筷”,未标明厂名、厂址等内容;130袋竹筷包装上标有品名、材质、保质期、执行标准、产地、生厂商、地址、储存方法、使用方法;提供了供货商桃江县某某竹制品有限公司的一次性竹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合格;现场加工的竹筷未发现有刺鼻气味、毛刺。该企业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于2021年10月22日前改正违法经营行为。该企业于2021年10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报告,承诺一定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该企业能重视错误并及时改正,态度诚恳,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不予立案。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对该企业进行复查,该企业已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1101736910208)复印件1份共8页;
2.2021年10月19日对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
3.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
4.湖南省某某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对桃江县某某竹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竹筷《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复印件1份;
6.《责令改正通知书》(益赫市监责改字〔2021〕16069号)原件1份;
7.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原件1份;
8.《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
经查,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某餐具”店铺以4.5元购得一次性筷子一件,共50双(网购订单编号:210924-541463735780343,中国邮政快递单号:986625174XXXX)。“某某餐具”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竹筷包装厂(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类型为个人经营,住所为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路某某安置区,法定代表人为玉某某。2021年10月17日,申请人以被举报人违法销售无标签、有毛刺、有刺鼻气味并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一次性竹筷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举报后,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地进行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处于关门状态,未正常生产经营,现营业执照已登记注销。2021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另调查发现与被举报商家名称、商品类型均类似的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赫山区沧水铺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法定代表人袁某某,遂对其产品原材料采购、生产经营资质等方面进行了日常检查,发现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有部分产品包装袋上无相关标识标签,被申请人向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作出了要求其在竹筷包装袋上按规定标明厂名、厂址等相关内容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益赫市监责改字〔2021〕16069号)。2021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就其举报内容回复告知:“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未提供其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系属于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投诉举报的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实施的监管职能。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作出何种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直接为个人利益而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查处被举报人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申请人作为消费者,若认为被举报商家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实体权益,可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对被举报人依法进行了查处,发现被举报人在登记住所地未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处于关门状态,被申请人在无法核实被举报人是否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不予立案,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如实告知申请人。而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不予立案的答复内容,没有告知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实际情况,系告知申请人对另一独立于被举报人的市场主体的查处情况,与申请人诉求不符,答复明显不当,应予纠正。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没有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举报权利,也没有减损申请人其他实体权利、增加其他义务。鉴于通过复议,申请人已知晓被举报人现已注销的实际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结果及理由,要求被申请人再重新作出回复已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对编号14309030020211
01736910208举报事项的回复违法。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 2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