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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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2-1613417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2-05-31 17: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25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内容不予立案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9月3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店铺“某某母婴专营店”支付7.1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一次性吸管”一份,订单编号:2077617168077315168,商家通过编号为7580326503XXXX的中通快递发出,申请人于2021年9月5日签收。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1年12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1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回复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不予立案的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负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商家因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却并未影响其继续违法经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公平、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430903002021120322124428的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

2.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及其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1张;

3.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及回复截图1张;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

5.订单截图、天猫平台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截图、“一次性吸管”产品照片、中通快递包裹照片、中通快递物流信息截图1张;

6.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原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9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大道某某广场某栋某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该公司已不在该地址经营,该地址实际经营者为益阳某某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到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大道某某广场某栋某号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该公司已不在该地址经营,该小区物业公司出具了相关证明,且多次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一直未联系上。由于该公司未在登记的场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故对申请人举报涉及的内容无法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正在按程序拟将被举报人列入异常名录。2021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将核实情况电话反馈给了申请人,同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如下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已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一直联系不上,无法核实举报人所涉及的内容,目前,我局正在整理相关资料,拟将该公司列入异常名录。2021年12月29日9时工作人员将相关工作情况电话反馈给了举报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编号1430903002021120322124428举报单所作出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向本机关提交了

1.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1份

2.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

3.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复印件1份;

4.益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复印件1份。

经查,2021年9月3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名为“某某母婴专营店”的店铺,支付7.5元购买了“一次性吸管”一份(100支),(网购订单编号2077617168077315168,中通快递单号7580326503XXXX),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某某母婴专营店的经营者为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大道某某广场某栋某号。2021年12月3日,申请人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为由,通过全国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回复申请人。202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大道某某广场某栋某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该登记住所经营,该地址实际经营者为益阳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该小区物业公司亦出具了相关证明,同日,经被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已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一直联系不上,无法核实举报人所涉及的内容,目前,我局正在整理相关资料,拟将该公司列入异常名录。2021年12月29日,工作人员将相关工作情况电话反馈给了举报人”的回复。

另查明,目前,天猫平台已无“某某母婴专营店”店铺及相关产品的信息。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对收到线索或者材料予以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并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被举报人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这一申请人举报之外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所在小区物业开具了被举报人未在该地进行经营的证明,被申请人拟按程序对被举报人采取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措施。针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被申请人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小区物业、电话联系被举报人、按程序拟将被举报人列入异常名录等手段,确因无法核实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无法核实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了调查执法职责,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前述查处情况与结论回复并告知申请人,属于依法履行其举报处理的查处与告知职责。同时,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系属于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举报的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实施的监管职能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作出何种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直接为个人利益而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查处被举报人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被申请人申请人举报,经过调查处理,决定不予立案后通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反馈,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作为消费者,若认为被举报商家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实体权益,可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没有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举报权利,也没有减损申请人其他实体权利、增加其他义务,属于依法履行回复职责。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回复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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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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