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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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2-1613423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2-06-30 17:3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213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1112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竹木家居”,支付花费6.9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家用竹筷”一份,订单编号211112-440624761700343,商家通过中通快递7823821056XXXX发出,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1年1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1年12月23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答复得知被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其于2021年1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足以证明商家销售的是无任何标签文字的典型三无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称调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包装未注明产品相关信息,被举报人提供了该产品的检测报告,被举报人销售的竹筷包装违法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被申请人发现商家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事实没有对商家进行查处,属于典型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二、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销售三无”产品,不适用责令改正。三、被申请人称商家提供了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日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执行标准故对该检测报告不予认可。根据执行标准,出厂检验,年批产品均需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抽检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属于典型的失职渎职不作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430903002021120555321555的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重新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

1.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及其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1份;

3.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及回复截图1份;

4.订单截图、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竹筷产品及中通快递包裹照片复印件1份;

5.消费者投诉举报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5,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1120555321555)后,2021年12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的内容依法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给申请人的同款产品包装未注明产品相关信息,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竹筷子有明显刺鼻气味,有毛刺等感官问题,该款产品供货商为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复印件、生产厂家湖南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对于该公司销售无厂家、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商品的行为,现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对该店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依法对该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相关法规的宣传和业务指导,不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的行为。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处理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做到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原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2021年12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事项进行了答复,并电话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履行了被申请人的监管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向本机关提交了:

1.《湖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11205553215551份;

2.2021年12月22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

3.《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

4.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

5.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

6.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某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关于湖南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竹筷《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

8.湖南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

10.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材料3张;

12.通话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

13.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等材料11张。

经查,2021年11月12日,申请人通过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谷物、豆及薯类批发;百货批发及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速冻食品、水果、粮油制品、农产品、凉席、筷子批发及零售……)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竹木家居”店铺支付6.98元购买正宗火锅筷竹筷一份(订单编号211112-440624761700343,中通快递单号7823821056XXXX)。2021年125日,申请人以被举报人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回复申请人。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笔录显示被举报人持有效营业执照,执法人员检查了被举报人产品,发现了举报者举报的同款产品包装上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但拆开包装,未发现该产品有举报人所说的刺鼻气味,毛刺等感官问题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由湖南某某竹木有限公司生产,从益阳市某某竹木有限公司购进,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检验报告、进货单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销售的‘家用竹筷’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举报人向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凭证复印件、供货商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宗火锅筷竹筷生产厂家湖南某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测报告复印件日,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向被举报人下发了改正内容为“1.严格产品标签标识要求;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3.不得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产品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网店现已下架被举报商品,并已完善商品标识2021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1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李某某、文对被举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包装未注明产品相关信息,被举报人提供了该产品的检测报告,被举报人销售的竹筷包装违法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回复并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将不予立案结果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第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案涉举报事项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凭证被举报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被举报产品生产厂家生产经营资质及《检测报告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初步判断其履行了市场经营主体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存在销售标识竹筷商品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按要求改正;前述查处行为系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举报事项的查处职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前述查处情况与结论回复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依法履行其举报处理的查处与告知职责。本案申请人未提供其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系属于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举报的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实施的监管职能。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作出何种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直接为个人利益而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查处被举报人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经过调查处理,决定不予立案后通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反馈,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作为消费者,若认为被举报商家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实体权益,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没有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举报权利,也没有减损申请人其他实体权利、增加其他义务,属于依法履行回复职责。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为1430903002021120555321555的举报作出的回复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428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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