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2-1689475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2-11-29 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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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2〕40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188号福泽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向建军,该局局长。
第三人:益阳市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益赫人社工伤认字〔2022〕109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2日申请人在益阳市某某有限公司裁床车间拉布的过程中被机器上的不锈钢管推到裁床尾部的角铁上导致其胸部、腹部被夹伤,后被送往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进行治疗。该医院诊断为:1.胸骨骨折;2.创伤性气胸;3.创伤性血胸;4.肋弓挫伤;5.腹部挫伤;6.肋骨神经损伤?7.肺炎;8.左肾结石。医嘱要求:肋骨带保护致骨折愈合;定期复查(半年内,每月复查)。申请人受伤之后一直感觉肋骨处疼痛,住院期间在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未查出肋骨问题,医生建议前往益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申请人于2021年11月第一次前往益阳市中心医院检查,未查出肋骨问题;2022年1月申请人再次前往益阳市中心医院检查,查出右侧第5、6、7、8肋骨外三分之一段处陈旧性骨折。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不认可益阳市中心医院关于申请人骨折的报告,于2022年5月5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益赫人社工伤认字〔2022〕109号)认定申请人为工伤,但描述伤情为:1.胸骨骨折;2.创伤性气胸;3创伤性血胸;4.肋弓挫伤;5.腹部挫伤。伤情不同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工伤伤残等级认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变更《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李某某及其子夏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益赫人社工伤认字〔2022〕109号)复印件1份;
3.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1份;
4.益阳市第一中医院入院医患谈话记录复印件1份;
5.益阳市第一中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
6.益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复印件1份;
7.益阳市中心医院CT检查报告单(2021年11月8日)复印件1份;
8.益阳市中心医院CT检查报告单(2022年1月21日)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称,一、答辩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益赫人社工伤认字〔2022〕109号)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收到李某某工伤认定的申请及相关资料,于2022年3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书》并依法予以送达给了第三人及李某某。经过调查核实,于2022年5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2年5月25日送达给了第三人及李某某。以上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益赫人社工伤认字〔2022〕109号)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1.根据李某某提交的工作证明及答辩人调查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能够证实李某某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2.根据李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李某某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3.根据李某某提交的诊断证明及入院记录,能够证实李某某因工作原因造成了胸骨骨折、创伤性气胸、创伤性血胸、肋弓挫伤、腹部挫伤,没有诊断4根肋骨骨折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4根肋骨的骨折与本次事故相关,李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4.李某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益赫人社工伤认字〔2022〕109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1份;
2.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益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关系工作证明复印件1份;
4.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入院记录复印件各1份;
5.高某某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刘某某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7.益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复印件1份;
8.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益赫人社工伤收字〔2022〕第57号)复印件1份;
9.《益阳市赫山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益赫人社工伤受字〔2022〕56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
10.《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益赫人社及工伤举字〔2022〕13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
11.益阳市赫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证明复印件1份;
12.《益阳市赫山区工伤认定案件处理程序审批表》复印件1份;
13.《认定工伤决定书》(益赫人社工伤认字〔2022〕109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
第三人益阳市某某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查,申请人李某某系第三人益阳市某某有限公司裁床车间拉布员工。2021年10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申请人在第三人裁床车间拉布过程中,被机器上的不锈钢管推到裁床尾部的角铁上,导致胸部、腹部被夹伤,伤后,申请人在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0月22日,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的入院记录现病史中记载,申请人于3小时前机器挤压,当即感胸腹部疼痛,用力、咳嗽时疼痛加重,受伤未作特殊处理,即送当地医院就诊,为进一步治疗来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就诊,门诊行CT检查示:胸骨骨折,故门诊以“胸骨骨折”收入院,现症见:申请人胸部疼痛,双肋疼痛,呼吸用力时疼痛加重……2021年10月23日的《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入院医患谈话记录》显示,申请人入院时初步诊断(或可疑诊断)为胸骨骨折、创伤性气胸、肋弓挫伤、腹部挫伤、肺炎,常态下申请人需要做肝肾功能、凝血全套、输血全套、胸部X及CT(肋骨骨折形态特点,存在无法一次性确诊可能性大,需多次复查)特殊检查……2021年11月8日,申请人按主治医生建议前往益阳市中心医院进行CT检查,CT检查报告单诊断印象显示“肋骨CT三维未见明显骨折征象,请结合临床,必要时复查”;2021年12月10日的《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出院记录》显示,申请人拒绝继续住院治疗,要求出院,《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诊断:1.胸骨骨折;2.创伤性气胸;3.创伤性血胸;4.肋弓挫伤;5.腹部挫伤;6肋间神经损伤?7.肺炎;8.左肾结石。医嘱:1、休息,勿用力,少活动,多卧床;2、继续服药治疗(药物钙+鱼肝油+健骨胶囊服用3月后,根据骨折已愈合情况调整服药量,甲钴胺、复合维生素B服用3-6月);3、肋骨带保护致骨折愈合;4、伤后6个月内禁止从事重体力劳动及剧烈体育活动。加强保护,避免意外伤害。过度锻炼和参加重体力活动及外伤可能导致再次损伤;5、定期复查(半年内,每月复查);6、如有不适,请及时与我科保持联系。”2022年1月21日,申请人到益阳市中心医院进行复查,CT检查报告单诊断印象显示“肋骨三维重建:右侧第5、6、7、8肋骨外三分之一段处陈旧性骨折,肩胛骨、胸骨、锁骨及胸椎未见骨折征象。请结合临床病史及第一次肋骨三维重建检查资料综合考虑。”2022年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时间栏,申请人记载为:“2021年10月22日诊断胸骨骨折、2022年1月21日诊断4根肋骨骨折”,被申请人接收了除益阳市中心医院2021年11月8日、2022年1月21日分别作出的两份CT检查报告单之外的其他工伤认定申请材料。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同意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益赫人社工伤举字〔2022〕13号),举证通知书中载明的医院诊断为:1、胸骨骨折;2、创作性气胸;3、创伤性血胸;4、肋弓挫伤;5、腹部挫伤,未涉及申请人提出的2022年1月21日诊断4根肋骨骨折;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某2021年10月22日10时30分左右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在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住院期间主治医师孙某,就申请人出院记录中有关情况予以说明,“1.出院诊断:肋间神经损伤?患者受伤后,诉住院期间存在右则胸部疼痛,多次进行肋骨CT检查(一般考虑肋骨骨折所致),未见肋骨骨折,无法解释右胸部疼痛原因,故考虑肋间神经损伤可能,因不确定故加‘?’。结合2022年1月21日中心医院CT,可解释患者右则胸部疼痛为肋骨骨折所致;2.出院医嘱:定期复查(半年内,每月复查),因肋骨骨折存在漏诊可能,故需多次复查。同时,骨折愈合需要时间,复查可及时了解骨折情况。”以上内容加盖了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章。2022年6月23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未描述申请人右侧第5、6、7、8肋骨外三分之一段处陈旧性骨折伤情,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工伤伤情的认定事实不清,将影响其后续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有关用人单位、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受伤害部位和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定性为工伤的结论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关于伤情范围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赫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第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不得超出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范围,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关于受伤部位与伤情范围,直接影响申请人后续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负有调查核实职责,本案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明确提出了两次诊断时间与两个伤情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在处理工伤认定申请时,既未接收申请人证明其四根肋骨骨折的益阳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又未告知不接收资料的原因或需补充完善的内容,案涉工伤事故的调查中,被申请人既未要求第三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四根肋骨骨折举证答辩,亦未自行调查申请人提出的四根肋骨骨折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与工伤事故具有关联性。由于申请人伤情存在无法一次性确诊可能性大,需多次复查,申请人出院时就肋间神经损伤这一病情被主治医院提出但未予确诊,且医嘱半年内每月定期复查,又申请人在2022年1月21日进行出院后第一次复查中,益阳市中心医院CT检查出其右侧第5、6、7、8肋骨外三分之一段处陈旧性骨折的病情,被申请人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伤情存在一次性无法确诊的可能与多次复查的必要、最新检查时间距事故发生与住院治疗时间间隔不长等因素,确认申请人最新检查出的右侧第5、6、7、8肋骨外三分之一段处陈旧性骨折与其2021年10月22日10时30分左右受到的工伤事故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未对全部伤情申请启动法定调查程序,未对案涉的伤情事实履行全面调查职责,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益赫人社工伤认字〔2022〕10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相 关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