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2-1690028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2-07-29 16:48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2〕10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平台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某某家居官方旗舰店”支付花费3.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家用竹筷”一份,订单编号:211112-236613815140343,邮政快递包裹单号:986693821XXXX。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签收,发现问题后,于2021年12月6日在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1年12月23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不认可被申请人的回复。申请人认为其于2021年12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图片足以证明商家销售的是无许可证号、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典型“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称: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标签上标注有执行标准及合格证,但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鉴于被举报方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不予立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文厂名、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缺一便是“三无产品”。故被申请人发现商家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事实,并没有对商家进行查处,属于典型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二、被申请人称销售“三无产品”违法情节轻微,被申请人法律认识错误,销售“三无产品”违法情节并不轻微。三、被申请人并没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上架产品无检验报告进行回复,被申请人属于选择性回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为1430903002021120667280992的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重新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及回复截图1张;
3.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及中国邮政快递物流信息截图1张;
4.申请人购买的筷子产品及包装照片1张;
5.《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原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提起的对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厂的举报(《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1120667280992)。收到《举报单》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8日根据举报的内容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并对举报进行了回复,履行了监管职责。一、举报人在其《举报单》中所提出的问题经调查无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经调查,举报人在其《消费者投诉举报书》中所提出的问题无事实依据。问题一:“竹筷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被举报人经营的名为“某某爆款网红筷子无漆无蜡不褪色不发霉不变形家用餐馆必备”的产品为“家用竹筷”。被申请人认为,该竹筷产品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无需办理生产许可证。被举报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认清问题并按照《产品质量法》相关要求及时改正,标注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问题二:“竹筷子有明显刺鼻气味,有毛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中的感官要求”。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的产品有刺鼻气味,毛刺等感官问题。而举报人仅在《举报单》中提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并无证据表明举报人提出的问题存在事实依据。问题三:“商家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举报人经营的产品为“家用竹筷”,目前无产品质量国家标准。被举报人提供了企业标准为依据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且申请人未提供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并收集的相关资料,认为举报人在其《举报单》中所提出的三个问题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接到举报后,2021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曹某某、陈某某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说的“三无产品”,执法人员对该厂的产品进行检查,现场的产品有标签标识、执行标准、合格证明但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当事人提供了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由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现场执法人员对该厂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依法对该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依法对该厂进行了相关法规的宣传和业务指导,不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的行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该厂提供了产品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收集存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被申请人对该厂的违法行为处理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做到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原则。针对申请人提到的购买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被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被举报人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举报人可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21年12月8日对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厂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
2.对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厂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2张;
3.湖南省某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对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厂生产的竹筷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4.《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
5.2021年12月9日对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厂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
6.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厂“某某无漆筷”竹筷及其外包装照片、标签照片复印件1份;
7.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厂《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
8.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友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目录》1份;
10.《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
11.《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1120667280992)复印件1份。
经查,2021年11月1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某某家居官方旗舰店”以3.8元购得网页标题为“某某爆款网红筷子无漆无蜡不褪色不发霉不变形家用餐馆必备”的无漆筷一件,共10双(网购订单编号:211112-236613815140343,邮政快递包裹单号:986693821XXXX)。“某某家居官方旗舰店”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益阳市某某竹木制品厂(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经营范围为竹木制品加工、销售。2021年12月6日,申请人以被举报人生产、销售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无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且有毛刺、有刺鼻气味,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竹筷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举报后,于2021年12月8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地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检查照片。笔录显示,被举报人有《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被举报人经营的产品“某某无漆筷”标签上标注有执行标准、合格证明等内容,但未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使用期限。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湖南省某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同日,被申请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地进行检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整改后的“某某无漆筷”竹筷及其外包装照片、标签照片复印件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已收到您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标签上标注有执行标准及合格证,但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由于目前国家对重复使用的家用竹筷在包装、检验、存储、保质期等各项指标无统一的标准,鉴于举报方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对被举报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称案涉竹筷有明显刺鼻气味、有毛刺的情况,在发现被举报人经营的竹筷外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被举报人出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被举报人提供了其生产销售竹筷的资质与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证明其基本履行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且被举报人已按被申请人的要求予以改正。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对举报事项的查处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前述查处情况与结论回复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属于依法履行其举报处理的查处与告知职责。申请人未提供其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系属于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投诉举报的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实施的监管职能。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作出何种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直接为个人利益而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查处被举报人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举报,经过调查处理,决定不予立案后通过市场监管举报平台进行反馈,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作为消费者,若认为被举报商家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实体权益,可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没有侵害申请人享有的投诉举报权利,也没有减损申请人其他实体权利、增加其他义务,属于依法履行回复职责。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为1430903002021120667280992的举报作出的回复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
附件
相 关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