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2-1690030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2-07-29 16:49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2〕15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平台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11月12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蚊香”支付花费6.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家用竹筷”一份,订单编号:211112-021865450340343。商家通过百世快递(单号:55206063243XXXX)发货,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签收。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于2021年12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1年12月28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对该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其于2021年12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图片可以证实商家销售的是无执行标准、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产品,属于典型“三无产品”。被申请人称:经营产品外包装不规范下达了责令整改,投诉方签收后未能在期限内提供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和相关证据;鉴于被举报方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不立案。一、被申请人发现商家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事实,认为及时改正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法律认知错误,应当予以变更。其次销售“三无”产品情节并不轻微。二、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上架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答复,属于选择性答复。三、被申请人称,投诉方签收后未能在期限内提供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是依据哪条法律,申请人既不是“三无产品”的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申请人只是正常维权违反了哪条法律,请被申请人告知。四、申请人要求商家提供“三无产品”的检验报告,依据的是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出厂检验时,同一产品同一批次的产品,每批产品均需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抽检,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查看相关产品信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是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为14309030020211208757903在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重新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及回复截图1张;
3.申请人购买的筷子产品及包装照片1张;
4.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及中国邮政快递物流信息截图1张;
5.消费者投诉举报书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提起的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综合经营部(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举报(编号:14309030020211208757903)。收到《举报单》后,2021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并对举报进行了回复,履行了监管职责。一、举报人在其《举报单》中所提出的问题经调查均无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经调查,举报人在其《消费者投诉举报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均无事实依据。问题一:竹筷无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被举报人经营的“天然竹筷无漆无蜡家用筷子餐馆饭店筷子家用筷子耐高温防霉筷子”的产品为“竹筷”。被申请人认为,该竹筷产品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无需办理生产许可证。被举报人在接到《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认清问题并按照《产品质量法》相关要求及时改正,完善了厂名厂址及相关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的标注。问题二:竹筷子有明显刺鼻气味,有毛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的产品信息要求。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的产品有刺鼻气味,毛刺等感官问题。而举报人仅在《举报单》中提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并无证据表明举报人的提出存在事实依据。问题三:商家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举报人经营的产品为“竹筷”,目前无产品质量国家标准。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合格证且申请人未提供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并收集的相关资料,认为举报人在其《举报单》中所提出的三个问题均无事实依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对于举报人(即行政复议申请人)所提起的举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办理并给予回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规定被申请人须将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证据材料交举报人查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是一种为谋私利(退货退款并要求赔偿)而滥用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为。三、相关建议。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单》,其于2021年11月12日通过拼多多店铺“某某蚊香”购买的产品,被申请人认为,举报人应向销售者主张权益。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21年12月10日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综合经营部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
2.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综合经营部《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陈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竹木制品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
4.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综合经营部现场检查照片2张;
5.《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
6.2021年12月13日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综合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陈某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
7.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竹木制品厂《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送货单》复印件1份;
9.竹筷及其外包装照片、标签照片1张;
10.《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
11.《关于周某某举报反映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综合经营部产品属于“三无产品”等问题的调查回复》原件1份;
12.《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
13.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11208757903)1份。
经查,2021年11月1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某某蚊香”支付6.5元购买网页标题为“天然竹筷无漆无蜡家用筷子餐馆饭店筷子家用筷子耐高温防霉筷子”的无漆筷一件共10双(编号:211112-021865450340343,百世快递单号:55206063243XXXX)。“某某蚊香”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综合经营部,类型为个人经营,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经营范围:竹筷、木炭、蚊香销售。2021年12月8日,申请人以被举报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被举报人,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回复申请人。2021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笔录显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有毛刺,但产品存在无厂址的问题。同日,被申请人因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无厂址,对被举报人下达了限期改正的《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陈某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笔录。陈某自述其网店所销售的竹筷从厂家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竹木制品厂购进,在被申请人责令其改正后,知道标签标示错误,下架了相关产品,现对销售的产品严格把关。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厂家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竹木制品厂《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竹筷及其外包装、标签照片、《合格证》复印件、整改报告等资料。2021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周某某举报反映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综合经营部产品属于“三无产品”等问题的调查回复》,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并要求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5日前提供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2021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开展了实地核查,经营产品外包装不规范下达了责令整改,检查未发现筷子有明显的刺鼻气味及毛刺等感官问题;2.2021年12月14日,我局向投诉方邮寄了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综合经营部产品属于“三无产品”等问题的调查回复;3.被投诉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综合经营部2021年12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4.投诉方签收后未能在期限内提供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和相关证据;5.鉴于被举报方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案涉举报事项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进货凭证、被举报产品生产厂家生产经营资质及《合格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初步判断其履行了市场经营主体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存在销售的商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被举报人作出了《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已按要求改正;前述查处行为系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举报事项的查处职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前述查处情况与结论回复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依法履行其举报处理的查处与告知职责。本案申请人未提供其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系属于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举报的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实施的监管职能。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作出何种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直接为个人利益而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查处被举报人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经过调查处理,决定不予立案后通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反馈,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作为消费者,若认为被举报商家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实体权益,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没有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举报权利,也没有减损申请人其他实体权利、增加其他义务,属于依法履行回复职责。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为14309030020211208757903的举报作出的回复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相 关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