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2-1690036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2-07-29 1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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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2〕28号
申请人:韦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韦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益阳高新区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商品有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行为,并上传附件涵盖了所有证据。举报内容详情是举报全文和附件,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在拼多多平台“益阳高新区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某食品专营店”,支付9.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香葱苏打饼干无蔗糖苏打饼干早餐代餐饼干咸味葱香饼干儿童零食品小吃—香葱味苏打饼干—30包90块—香葱苏打饼干”1件,订单编号:220112—189960099240416,到货发现商品存在造假掺假食品包装袋异常;包装污染(容易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超标)无合格证、无销售商、生产日期超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产品造假掺假基本标识不全非法宣传等多种问题;商家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产品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商家提供本人购买批次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投诉由金银山监管所郭某某和刘某某负责办理,经举报投诉股同意后上报反馈,反馈如下:2022年1月27日,同投诉人联系,告知商家,春节期间已放假,老板已去外地办事,建议投诉产品厂家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对被申请人以上答复,申请人认为: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是否立案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批复和决定。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认真履职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公司春节放假没经营作为不立案的理由,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觉得这个理由太扯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这两条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的职责原则。如果这个理由都能成立的话,那就是在支持行政懒政。被申请人的意思是造假售假后,门一关,告诉消费者,我放假啦,所以前面违法犯罪就结束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未全面、公平、公开、公正履行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传的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无合格证、生产日期超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等,被申请人并未进行核查,以及回复。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暂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一、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于2022年1月29日对于举报编号:1430903002022012306278198的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之全面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二、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重新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理,依法限期重新做出书面的具体行政答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记录截图和《消费者举报书》各1份;
3.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一份;
4.拼多多“某某食品专营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1份;
5.商品快照、订单截图、物流信息截图等4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韦某某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6日下午到益阳高新区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因该公司春节放假停业休息,负责人在外地,无法开展检查核实工作,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7日同申请人联系,建议其先投诉产品厂家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2022年2月8日,春节收假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对益阳高新区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过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内容,根据被申请人调查并收集的相关资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其《消费者举报书》中所提出的问题无事实依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2022年1月21日以来,申请人多次就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葱苏打饼干(香葱味)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分别予以核实,均不属实,并将不予立案决定和理由告知了申请人。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所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并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重新答复的事实、理由依据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22年2月8日益阳高新区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
2.《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
3.益阳高新区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供货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饼干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
5.进货凭证复印件2份;
6.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及商品照片复印件5份;
7.申请人提供的材料3份。
经查,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通过益阳高新区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食品专营店”支付9.9元购买“某某香葱苏打饼干”1件(订单编号:订单编号:220112—189960099240416,邮政EMS单号:115081810XXXX),2022年1月19日申请人对商品进行了签收。被举报人益阳高新区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CPXXXX,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服装、鞋帽的零售等,住所:湖南省益阳市金银山街道某某路某某号某栋某某室。被举报商品名称:香葱苏打饼干(香葱味),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4日,制造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福建省漳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产品标准号:GB/T2098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3506810XXXX,保质期:6个月;另标注有配料、食品添加剂、食用方法、产地、贮藏方法、电话、传真、过敏原信息、营养成分表、净含量等内容。2022年1月23日,申请人以益阳高新区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财产和身体健康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举报编号:1430903002022012306278198),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益阳高新区某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资料报告以全国12315平台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以便申请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使用。2022年1月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停业休息,无法开展检查工作。2022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投诉由金银山监管所郭某某和刘某某负责办理,经举报投诉股同意后上报反馈,反馈如下:2022年1月27日,同投诉人联系,告知商家,春节期间已放假,老板已去外地办事,建议投诉产品厂家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回复。2022年2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被举报人现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货凭证复印件、生产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1年8月17日—2026年6月27日)、被举报商品生产批次(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最终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2022年2月9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编号:1430903002022012306278198举报事项向申请人邮寄了纸质答复,重新告知了不予立案决定和理由。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本案申请人的行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相关违法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时,应当核查线索、决定是否立案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因此,在未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编号1430903002022012306278198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明显不当,被申请人的回复属于履职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2月8日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理,并于2022年5月11日就举报事项重新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已知晓其举报线索未予立案的结果及理由,被申请人再重新作出处理已无必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执法证据和内部审批信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9日对编号1430903002022012306278198举报事项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附件
相 关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