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2-1690039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2-08-31 1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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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2〕26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朝阳大队。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朝阳收费站旁边。
法定代表人:刘震,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杨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朝阳大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3月3日19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鲁MFCXXX的货车正常行驶时听到北斗预警就想找个服务区休息,在长张高速有些堵车,车速大约在60—70Km/h,路况不熟,走到宁乡服务区不小心开过了服务区入口。申请人继续开到益阳收费站下高速后在收费站不远处找了一个安全的地方停车20多分钟。申请人再开车到卸货的地方,刚卸完货交警就来了。交警说:“你疲劳驾驶了,记6分,罚款200元。”申请人说:“求你别扣分了,我不小心开过了服务区,我不是故意超时的,我是第二个实习期,再记6分就降级了。”交警说:“没事,你在交管12123上做个学法减分就能把这6分减掉,上级让我们来的,分还是得扣。”接着交警就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然后交警就走了。交警走了以后申请人按交警说的操作“学法减分”,发现不能操作,网上搜了一下,实习期是不能做的,申请人意识到上当受骗了。第二天早上点开交管12123看了一下,原来的B2驾驶证已经降级为C1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违法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五十条规定,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事发当时,被申请人交警并没有向申请人出示申请人违法相关证据,未告知申请人具体驾驶车辆多长时间,超时多长时间。申请人在北斗系统提示以后,在长张高速赶上下班高峰,由于车流大,速度在60—70Km/h,经过宁乡服务区不小心开过了,申请人在不远处的益阳收费站就赶紧下高速了。申请人并非主观故意“疲劳驾驶”。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二、被申请人执法违反法定程序。1.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处罚依据及享有权利,未按规定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上多部法律可以看出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享有权利,并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法定程序必须有的,而被申请人却完全无视法律规定,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未口头告知处罚依据和享有复议与诉讼权利下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也未按照规定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对申请人和老百姓不负责任的表现,是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该处罚决定。2.被申请人执法未按规定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第六条规定,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交警系统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交通警察从事下列工作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自上岗工作时开始,至下岗结束时停止,连续、完整、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二)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二)1人使用多台或者多人使用1台执勤执法记录仪;(三)剪接、删改,擅自复制、保存、损坏、泄露、传播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音频资料。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按程序规定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系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1.即使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真的存在,处罚也明显过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上法律可以看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在先、处罚在后,足以证明教育的重要性与意义要大于处罚的,而被申请人作为执法机关却没有对申请人进行任何的教育引导,直接处罚。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还与立法目的相悖,更何况申请人违法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面对诸多法律置之不理。申请人的驾驶证是B2实习期,现在在第二个实习期记6分以后,已经降级为C1驾驶证。申请人已经丧失了大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一家6口人,都是普通的农村人,父亲有甲状腺癌,一直靠药物维持,母亲有糖尿病,没法劳动。有2个孩子,老大8岁,老二6岁,妻子在家照顾老小。申请人开大车收入是家里的唯一来源。申请人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再苦再累都不敢休息。申请人这次遭遇处罚已导致家里经济来源中断。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作出的编号为435901160037113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2份;
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9011600371130)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2022年3月3日,朝阳大队民警肖某某、欧某,协警谌某接到公安集中指挥平台关于鲁MF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超时驾驶预警后,通过电话与驾驶员申请人取得联系,当时申请人已驶离高速公路,进入衡龙新区工业园卸货。民警肖某某、欧某,协警谌某根据公安内网GPS定位,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宁城际干道贺家冲附近(衡龙新区工业园),查获鲁MF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并确定鲁MF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为申请人。民警肖某某开启了执法记录仪,依法告知了申请人实施了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后,按要求现场制作了证据提取登记表,并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人现场确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向民警肖某某求情,希望从轻处罚,肖某某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并作出了相应解释工作后,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编号:4359011600371130),并交申请人签名确认。事后,申请人因实习期驾驶证被降级致电被申请人值班室进行申诉。被申请人民警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后,调阅了鲁MF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详细的GPS行驶轨迹,在电话中再次告知了申请人,根据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支持,维持《处罚决定书》(编号:4359011600371130)所载处罚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开具《处罚决定书》(编号:4359011600371130),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采取的措施适当。理由如下:一是申请人驾驶鲁MF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实施了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GPS行驶轨迹记录,鲁MF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于3月3日15时22分在该地点(经度:114.289332,纬度:30.755678)启动,至2022年3月3日20时05分于(经度:112.513861,纬度:28.353842)停止,行驶途中行驶无停车休息记录,合计共驾驶车辆行驶4小时43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现场申请人对自己驾车违法事实并无异议。二是处罚依据有法可依。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超时驾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有法可依。三是执法过程程序合法。通过查看执法过程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民警告知了申请人违法事实,通过警务通向申请人出示鲁MF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超时驾驶违法记录,申请人当场对文书进行了签字确认。民警通过口头告知及文书送达,履行了告知义务且送达文书上详细载明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关机关单位。申请人现场无拒签拒收情况。后申请人致电被申请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被申请人核实了相关情况及证据材料,并通过电话详细向申请人展示了证据材料,并再次告知了申请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相关流程,整个执法过程合法。首先,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又名超时驾驶),机动车驾驶员超时驾驶会导致过度疲劳,以致于行车时困倦瞌睡、四肢无力,将会影响驾驶人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影响驾驶安全。被申请人辖区内多次发生因超时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因堵车造成错过服务区的说法,经核查,申请人驾驶车辆保持在正常速度行驶,无堵车降速情况发生,在经过宁乡服务区(长张高速33公里)处时间为19时45分,已超过预警时间,且申请人所述因不小心错过服务区,更从侧面佐证了自己已出现注意力不集中的疲劳驾驶状态,无法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其次,经核实现场执法视频,申请人在现场陈述中并未陈述其驾驶证状态为第二个实习期,且申请人违法事实存在,并不以其处于第二个实习期就能免于处罚。最后,民警在告知申请人学法减分政策时,也明确提出了公安部163号令的具体实施日期为2022年4月1日,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误导当事人因素,无执法过错。高速交警打击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本就是以降低交通事故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为首要目标,申请人借此开脱违法事实,不足以推翻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处罚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向本机关提交了:
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9011600371130)复印件1份;
2.《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记录》复印件1份;
3.现场照片(2张)复印件1份;
4.鲁MF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2022年3月3日的GPS行驶轨迹(自公安交通可视化融合应用系统提取)复印件1份;
5.《关于启用公安交通可视化融合应用系统的通知》复印件1份;
6.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2个(2022年3月3日21时14分至21时30分)。
经查,2022年3月3日15时22分,申请人驾驶鲁MF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驾驶证号372321XXXXXXXXXXXX),在湖北境内(经度:114.289332,纬度:28.353842)启动,同日19时22分,申请人连续驾驶车辆行驶至G0421许广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为每小时85公里,同日19时52分,申请人连续驾驶车辆行驶至G5513长张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同日20时06分,申请人在益阳市赫山区益宁城际干道贺家冲附近,即衡龙新区工业园(经度:112.513601,纬度:28.353842)停车。通过GPS行驶轨迹记录,公安交通可视化融合应用系统数据显示,2022年3月3日15时22分至20时06分,无零时速期间记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公安集中指挥平台关于鲁MF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超时驾驶预警后,2022年3月3日21时14分,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宁城际干道贺家冲附近(衡龙新区工业园)对鲁MF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涉嫌疲劳驾驶的行为进行现场查处,全程开启了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内容显示:鲁MF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有驾驶员即申请人一人;执法人员现场通过警务通,向申请人出示了其驾驶车辆超时的行驶轨迹记录以及湖南省公安厅预警记录,申请人陈述申辩其之前都注意停车休息,这次是因堵车且对路况不熟错过进服务区停车休息的时机,未对驾驶超时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当场回复申请人,其可在宁乡服务区(长张高速33公里)处停车休息,公安系统后台多次超时驾驶预警,申请人的超时已达二十分钟以上了,对于申请人这种一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无法只对申请人进行罚款和警告教育,湖南省公安厅的系统已设置,直接出来处理结果,处罚措施不是执法人员人为操作,只能依法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将《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记录》表格交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在该表格签名确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告知申请人其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当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现场作出了处罚决定,第一联送达了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存根联进行了签名,执法人员告知申请人公安部有学法减分政策,自2022年4月1日后,全国均可使用该政策,申请人可在12123系统进行学习。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内容:“编号4359011600371130,被处罚人:杨某,联系方式157XXXXXXXX,交通方式: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号:372321XXXXXXXXXXXX,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7162102XXXX,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牌号:鲁MFCXXX,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被处罚人于2022年3月3日19时53分在长沙往张家界高速公路东往西39KM+500m实施了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代码:16420)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处以:200元罚款。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银联驻湖南任一高速交警大队处罚室代缴点缴纳罚款,或在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WWW.122.gov.cn)自助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交通警察:肖某某、欧某;盖有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朝阳大队公章,日期为2022年3月3日;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处罚人签名:杨某;备注:处理地湖南,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编号为4359011600371130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朝阳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两联:(第一联:送达被处罚人)(第二联:存根)。申请人在发现实习期不能学习,其B2驾驶证已经降级为C1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已于2018年开始启用公安交通可视化融合应用系统,可利用互联网地图公司电子地图,将实时路况、警情、事故、视频、警力、警车、“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等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在“一张图”上实现全省道路拥堵状况实时展示、对巡逻警车和民警实时调度、12122报警警情快速定位、警情周边视频秒级调阅、“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精准管控、安全隐患道路可视监管。被申请人执法所依据的鲁MF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轨迹信息提取于公安交通可视化融合应用系统。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4日,公安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在高速公路上超时驾驶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履行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权限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其管辖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措施是否适当。(一)关于事实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驾驶鲁MFC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自2022年3月3日15时22分启动行车,至当日20时06分停车,车辆一直处于行驶状态,无停车休息记录,且车内仅有申请人一名驾驶员,申请人作为本趟次案涉重型货车的唯一驾驶员,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超时驾驶违法行为的结论正确。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其并非主观故意疲劳驾驶,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的观点,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重型货车驾驶员,从山东到湖北再到湖南的长途驾驶,考虑车型重大、路途遥远、无人替换驾驶等因素,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故申请人对案涉趟次驾驶行为,从主观上更应有防范风险意识和注意义务,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且在湖北到湖南益阳的途中多个服务区有停车休息的条件下,未及时调整休息,申请人放任自身处于疲劳驾驶状态,加重了行车安全风险隐患,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无主观故意疲劳驾驶,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关于程序是否合法。本案案涉超时驾驶行为,自2022年3月3日19时23分起,已处于超时驾驶的违法状态,其超时驾驶行为持续至被申请人管辖区域后停止,被申请人接到湖南省公安厅系统的超时预警查处工作任务后,立即派执法人员赶到停车现场,全程开启了执法记录仪,记录了现场核实申请人身份、驾驶情况、出具处罚的证据与依据、告知拟处罚的措施、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内容及被申请人对其陈述申辩的回复、申请人签字确认《涉嫌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记录》表格及《处罚决定书》文书等执法全过程,被申请人按简易程序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三)关于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措施是否适当。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即2022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超时驾驶违法行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版)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十三项规定,对驾驶证记6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作出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驾驶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处两百元罚款,本案申请人连续驾驶机动车约4小时40分未及时休息的行为,超过法律允许的连续驾驶时间40分之久,属严重超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两百元罚款,处罚措施适当。另,执法人员告知申请人公安部学法减分政策系向申请人宣传解释工作相关政策,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朝阳大队于2022年3月3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901160037113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
附件
相 关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版)
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十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查阅通讯信息的;
(三)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四)连续驾驶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