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2-1690041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2-08-31 16:57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2〕29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通过邮件方式投诉举报了关于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一事。被申请人认为部分产品无添加防腐,但未像申请人说明具体商品链接内哪款产品未添加,该链接产品购买类中均为外婆菜且只区分有重量及数量。申请人认为商家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具体无防腐剂的外婆菜证据,且被申请人未对其购买类中的选项购买链接核实哪款属于无防腐的产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并对于商家作出处罚。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商品照片复印件1份;
3.商品相关截图复印件3份;
4.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复印件1份;
5.《投诉举报信》复印件1份;
6.《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处理回复》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2022年3月10日,答复人接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2〕第14号),称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某某食品店”上架的题为“掌柜推荐烟熏腊肉外婆菜腊肉下饭菜熟食湖南特产农家自制零食”产品详情页中使用“无防腐剂”等宣传内容,实际收到的产品却含有添加剂,要求答复人依法查处。3月16日,答复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经查,被举报人在上述产品详情页最下方的“温馨提示”中使用了“因部分产品无添加防腐,酱料类产品请务必放置于阴凉处储藏,避免光照。开封后请放于冰箱冷藏,并于3—5天内食用完毕”等内容,而且该内容与“关于物流”“包赔服务”等内容张贴在一起,底为黑色,字为金色,未与产品宣传内容重合。虽然被举报人在详情页的“温馨提示”中使用了“无防腐剂”四个字,但被举报人张贴“温馨提示”的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便于储藏产品,所以不能分割来看。而且,“温馨提示”内容与“关于物流”“包赔服务”等内容张贴在一起,字体醒目,不易产生混淆。因此,我局认为被举报事项证据不足,于3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调查的决定,并于当日将处理结果邮寄至申请人。二、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述理由的意见。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说明具体商品链接哪款产品未添加防腐剂,也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具体无防腐剂的外婆菜证据。因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被举报人发布的食品广告内容只需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对其它如外婆菜的重量、数量、是否属于防腐产品等内容未作强制发布的要求。被举报人在产品详情页最下方的“温馨提示”中使用的“因部分产品无添加防腐,酱料类产品请务必放置于阴凉处储藏,避免光照。开封后请放于冰箱冷藏,并于3—5天内食用完毕”等内容与“关于物流”“包赔服务”等内容张贴在一起,底为黑色,字为金色,字体醒目,也未与产品宣传内容重合,不易产生混淆。因此,答复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不构成虚假广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因此,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调查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举报商品详情页面截图23份;
2.《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
3.《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2〕第14号)复印件1份;
4.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经查,2022年2月23日,申请人通过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食品店”支付10.8元购买“外婆菜腊肉”1瓶(订单编号:220223—460324872973264,申通快递单号:77707694424XXXX),2022年2月25日申请人对商品进行了签收。被举报人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T0AX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903043XXXX,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人以案涉商品的电子销售网页底部标示有“温馨提示:因部分产品无添加防腐剂,酱料类产品请务必放置于阴凉处储藏,避免光照。开封后请放于冰箱冷藏,并于3—5天内食用完毕”的信息,而申请人实际收到的系含有防腐剂的产品为由,认为被举报人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使申请人上当受骗,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要求:“1.退回货款并惩罚性赔偿金退一赔三,两项合计:510.8元;2.请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举报人;3.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的请被申请人转为举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接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2〕第14号)。2022年3月16日,被举报人以无捏造事实的虚假信息为由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拒绝与申请人进行调解,同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处理回复》,告知申请人虽然被举报人在详情页中使用了“无防腐剂”四个字,但不属于虚假宣传,申请人举报事项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调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向被申请人明确表示,商家拒绝调解的,请被申请人转为举报受理。被申请人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征求被举报人调解意见,被举报人表示拒绝调解,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实质为举报行为,本案系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广告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被举报人销售案涉商品的电子网页显示,网页内容布局为前半部分系对商品口感、做工、配料、用途等内容的集中宣传,后半部分系对发货物流、贮藏食用温馨提示、包赔服务等信息的描述,未与申请人购买商品宣传内容重合,且网页标示的“温馨提示:因部分产品无添加防腐剂,酱料类产品请务必放置于阴凉处储藏,避免光照。开封后请放于冰箱冷藏,并于3—5天内食用完毕”内容,属于对该网店销售商品储存方式的提醒与建议,内容为部分产品无添加防腐剂,而非本商品无添加防腐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的情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一般公众的注意力,该“温馨提示”内容不足以误导和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根据“温馨提示”的位置、内容、提示的目的,被举报人不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的违法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邮寄《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处理回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了其举报处理的查处与告知职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2年3月16日对被举报线索进行核查,至2022年3月28日寄出《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处理回复》,期间未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回复告知已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七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属于超期履行。鉴于申请人已知晓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本机关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已无意义。
综上,被申请人超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处理回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附件
相 关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