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2-1690042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2-08-31 16:58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2〕30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平台举报内容不予立案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3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益阳某某茶业有限公司)销售茯砖茶事宜,依法提供了产品照片、订单截图。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1、涉案产品茯砖茶未标注产品等级,存在误导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67条,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立案从重处罚。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做出不作为的处理,这显然是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益阳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的处理答复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及回复网页打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3月9日其执法人员收到“益阳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网上销售茯砖茶和云台茯砖茶未标注产品等级的举报,于2022年3月16日到该公司现场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购进票据、厂家证照、两种茯砖茶的检测报告及茯砖茶GB/T9833.3-2013标准不需评定等级的说明。被申请人对该公司进行了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指导,不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的行为。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处置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做到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举报事项作不予立案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妥,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关于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430903002022030906266301)所作出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22年3月16日对益阳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
2.益阳某某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
3.益阳某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
4.《益阳某某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份;
5.《益阳某某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紧压茶 第3部分:茯砖茶》(GB/T 9833.3-2013)复印件1份;
7.《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复印件1份;
8.《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
9.《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2030906266301)及附件资料复印件1份。
经查,2022年3月7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益阳某某茶业”店铺以9.9元购得“湘益茯茶安化黑茶骁野茯砖茶系列品鉴装”1件。该商品含两包茶叶,外包装标明:食品名称分别为某某茯砖茶(品鉴装)和某某茯砖茶(品鉴装),均标注配料、原产地、净含量、保质期等内容,标明了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产品标准代号为GB/T 32719.5,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44309030XXXX,生产者为益阳某某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路,联系电话:1350840XXXX。2022年3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2030906266301)益阳某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未标注产品等级,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落实处理。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载明:“该店证照齐全、干净卫生,未发现某某茯砖茶和某某茯砖茶,平台销售已下架,并提供检验报告、茶叶等级说明、证照、身份证复印件”。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03MA4Q43XXXX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编号为JY1430903036XXXX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身份证的复印件和茶叶生产者益阳某某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00776782XXXX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编号为SC1144309030XXXX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销售出库单复印件、被举报商品生产批次(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最终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益阳某某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紧压茶 第3部分:茯砖茶》(GB/T 9833.3-2013)复印件。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对该举报延期处理;4月8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申请人举报事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黄某、李某到公司现场进行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该批次茶叶的检测报告,等级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要该公司下架相关产品”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本案属于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对被举报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作为食品经营者,能现场提供其自身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举报产品生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资质凭证、销售出库单、被举报产品批次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产品不需评级的标准文件,证明被举报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案涉产品为茯砖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紧压茶 第3部分:茯砖茶》(GB/T 9833.3-2013)规定:产品不分等级,感官品质和理化指标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条标示内容的规定,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有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配料、生产者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示标签齐全,符合法定要求。被申请人经审批延期处理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前述查处情况与结论回复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依法履行其举报处理的查处与告知职责。本案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被举报事项的实际侵害,系属于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投诉举报的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因举报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护举报人私人权益。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作出何种行政行为,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查处被举报人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申请人作为食品购买者,若认为被举报商家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实体权益,可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没有侵害申请人享有的投诉举报权利,也没有减损申请人其他实体权利、增加其他义务,属于依法履行回复职责。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举报,经过调查决定不予立案后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为1430903002022030906266301的举报作出的回复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 6月24日
附件
相 关 依 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