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2-1690044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2-08-31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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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2〕32号
申请人:韦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韦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销售的商品有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行为,并上传附件涵盖了所有证据。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在拼多多平台“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开设的店铺支付5.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香葱苏打饼干早餐代餐梳打饼干零食某某咸味无蔗糖葱香饼干250g”香葱苏打饼干1件,订单编号:220112—361758791080416,到货发现商品存在造假掺假食品包装袋异常;包装污染(容易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超标)无合格证、无销售商、生产日期超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产品造假掺假基本标识不全、非法宣传等多种问题;商家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产品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商家提供本人购买批次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本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涉案商品的检测报告等合格证明;根据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显示其生产许可证没有超过有效期;没有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违法添加和销售腐败变质的行为。”对被申请人以上答复,申请人认为: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是否立案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批复和决定。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认真履职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公司成立都有证件,如果有证件就可以随意践踏法律,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了?那还要管理部门干什么?被申请人回复,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本次产品合格,跟本次购买的产品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简单的以被举报人有证照就作为产品合格的依据,那么以前的三鹿奶粉事件,2021年的瘦肉精事件也就不存在有问题了。被举报人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的,全面的、完善的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是否明知和应当知道食品存在的标准问题是否符合,申请人不得而知。并且,未见被申请人回复检测报告编号等信息,近年来假检测报告层出不穷,也未见电子版或纸质版,申请人无法得知被举报人是否完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履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本人购买批次的签字盖章的法定的证件,检测报告是否履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是否履行了国家安全标准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申请人不得而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对申请人上传的涉嫌违法的无合格证问题线索,被申请人并未进行回复。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暂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一、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于2022年3月7日对于举报编号:1430903002022012240638261的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之全面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二、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重新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理,依法限期重新做出书面的具体行政答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记录截图和《消费者举报书》各1份;
3.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1份;
4.拼多多店铺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1份;
5.商品快照截图、订单截图、物流信息截图等共4份;
6.邮政快递包裹照片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月22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的对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的举报(《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2012240638261)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日根据举报的内容对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进行了检查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并对举报进行了回复,履行了被申请人的监管职责。一是申请人在其《消费者举报书》中所提出的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无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在其《消费者举报书》中所提出的问题无事实依据。问题一:“该商品无合格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出厂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五十三条要求必须建立进货查验,验明合格证明材料,该产品无合格证,本人严重怀疑出厂未经检验。进货也未查验,被举报人作为专业的经营者。长期销售该产品,属于是明知商品未经检验出厂而从事经营工作,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购买的《饼干出厂检验报告》,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购进票据,证明申请人购买的饼干是经过出厂检验并是合格产品,同时证明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问题二:“该产品直接接触的食品用包装有一股异臭的气味,不符合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且包装袋不干净洁净。运输包装非常脏。本人严重怀疑该产品被污染,菌落总数、致病菌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四)、第三十四条(九)之相关规定,导致入口食品被污染。”申请人仅在《消费者举报书》中提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并无证据表明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存在事实依据。问题三:“该产品里面吃起来有一般异味,不知道添加了什么,口感怪异,被举报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布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申请人在《消费者举报书》中提出有一股异味,口感怪异,申请人不能自凭个人喜好加以判断。且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包装袋标识有过敏原信息:“含有小麦和大豆制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芝麻、花生、乳制品及蛋制品的产品”,申请人并无实质性证据证明被举报人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问题四:“该产品无合格证、无配料含量、无销售商、无合格证、无销售商、生产日期超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符合《GB/T20980—2007饼干》8.1.1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B7718的规定,也即不符合《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第10.1项规定。应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四)之经营者<明知>的认定,被举报人未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弄虚作假的嫌弃,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本人认为商家生产经营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全标准的不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健康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从申请人提供的食品包装图片和被举报人提供的食品包装袋上都清晰的标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要求标识的内容。问题五:“该商品生产日期超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限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有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订单详情得知申请人的下单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8时55分58秒,发货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12时35分50秒,到达某某区某某揽投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10时33分56秒。上述信息显示申请人在《消费者举报书》中提到的“本人因生活所需,于2021.1.12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支付花费5.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香葱苏打饼干早餐代餐梳打饼干零食某某咸味无蔗糖葱香饼干250克’—香葱味苏打饼干—250克(半斤)—1份,查询是‘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开设的,订单编号:220112—361758791080416,商家通过邮政EMS115081820XXXX发出,于2021.1.18签收”需要指正。并且申请人在《消费者举报书》中提到“包装装上产品名称:香葱苏打饼干(香葱味)……、生产许可证:SC1083506810XXXX、生产日期:2021.12.24、保质期:6个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生产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许可信息其许可决定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以上信息显示“举报人所购买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香葱苏打饼干(香葱味),生产日期:2021.12.24,保质期:6个月……”是该公司取得有效生产许可证合法生产出来的食品。综上,根据被申请人调查并收集的相关资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其《消费者举报书》中所提出的五个问题无事实依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二是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1.接到举报后,2022年3月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其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购进票据,还提供了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通过执法人员核查,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店的经营者向执法人员提供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有供应商的盖章,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所提起的举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办理并给予回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规定被申请人须将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证据材料交申请人查看。2.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3.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及时安排执法人员上门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进行核对,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了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2012240638261)复印件1份;
2.2022年3月2日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
3.《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
4.《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复印件1份;
5.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张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供货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饼干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
7.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
8.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
9.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8份。
经查,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通过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支付5.8元购买半斤装“某某香葱苏打饼干”一份(订单编号:220112—361758791080416,邮政EMS单号:115081820XXXX),2022年1月13日,商品到达申请人所在地菜鸟驿站,2022年1月18日,申请人对商品进行了签收;被举报人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经营者张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900MA4LGFXXXX,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经营场所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小区某栋某号。被举报商品名称为香葱苏打饼干(香葱味),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制造商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福建省漳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产品标准号为GB/T20980,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83506810XXXX,保质期6个月;另标注有配料、食品添加剂、食用方法、产地、贮藏方法、电话、传真、过敏原信息、营养成分表、净含量等内容。2022年1月22日,申请人以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财产和身体健康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资料报告以全国12315平台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两种方式进行回复,以便申请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使用。2022年3月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笔录显示:“1.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经营现场商品摆放符合规定;3.未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有包装损坏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问题;4.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和所销售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5.当事人所销售商品包装上均按相关法律规定标注了相关要素,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6.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被举报人现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货凭证复印件、生产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1年8月17日—2026年6月27日)、被举报商品生产批次(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最终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2022年2月16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核查期限;2022年3月2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涉案商品的检测报告等合格证明;根据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显示其生产许可证没有超过有效期;没有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违法添加和销售腐败变质的行为”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案涉举报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被举报食品经营者现场提供的其自身合法经营食品的资质材料,案涉食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商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据材料,认定被举报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以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为由,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结果及理由回复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依法履行其举报处理的查处与告知职责。本案申请人未提供其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系属于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投诉举报的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因举报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护举报人私人权益。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作出何种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直接为个人利益而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本案查处被举报人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申请人作为食品消费者,若认为被举报商家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实体权益,可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没有侵害申请人享有的投诉举报权利,也没有减损申请人其他实体权利、增加其他义务,属于依法履行回复职责。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举报,经过调查决定不予立案后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无须公开执法证据和内部审批信息。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编号1430903002022012240638261的回复这一行为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韦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附件
相 关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