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2-1690047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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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2〕36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朱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平台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生活所需,其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淘宝平台网络交易方式,在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开设的店铺,支付9.9元购买果酱夹心饼干1件。申请人发现该产品存在无合格证或合格标识未履行进货查验、无果酱配料含量、无销售商、食品包装污染等问题,2022年2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商铺进行举报,举报编号:1430903002022021473715819,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材料包装工具,召回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回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理由如下:1.公司成立都有证件,不能因为有证件就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合格,跟本次购买的产品没有因果关系;2.在被申请人的回复中,没有见到具体的检测报告编号,无法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核对真实性和一致性,也没有收到纸质版和电子版,无法进行核查,存在巨大的食品隐患;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4.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因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花费合格正品商品的钱购买到了涉嫌不合格的商品,且因为网络购物,申请人订单已过7天无理由退货日期,平台已把钱打到被举报人账上,因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不能合法的退货退款,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益阳市某某小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果酱夹心饼干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编号:1430903002022021473715819),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限时重新办理该举报件。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及个人信息截图复印件各1份;
2.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及个人信息中心截图复印件各1份;
3.《消费者实名举报书》复印件1份;
4.淘宝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复印件1份;
5.网络订单交易截图、网络交易快照凭证截图、物流信息截图、产品及快递包裹照片复印件各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2月14日,收到申请人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提起的对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的举报(《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2021473715819)。收到《举报单》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6日根据举报的内容对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进行了检查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并对举报进行了回复,履行了监管职责。一、申请人在其《消费者举报书》中所提出的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无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在其《消费者举报书》中所提出的问题无事实依据。被举报人提供了申请人购买的《饼干出厂检验报告》,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购进票据,证明申请人购买的饼干是经过出厂检验并是合格产品,同时证明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在《消费者举报书》中提出有一股异味,口感怪异,申请人不能自凭个人喜好加以判断。且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包装袋标识有过敏原信息:“含有小麦和大豆制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芝麻、花生、乳制品及蛋制品的产品”。申请人并无实质性证据证明被举报人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申请人提供的食品包装图片和被举报人提供的食品包装袋上都清晰的标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要求标识的内容。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本人购买的是果酱夹心饼干,见订单截图,但是配料表里面,无果酱的配料含量,被举报人违反了《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明显的吹牛逼,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根据调查并收集的相关资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其《消费者举报书》中所提出的四个问题无事实依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1.接到举报后,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其负责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购进票据,还提供了产品的《检验报告》。通过执法人员核查,该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店的经营者向执法人员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有供应商的盖章,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所提起的举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办理并给予回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规定被申请人须将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证据材料交申请人查看。2.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3.被申请人根据接到举报后,及时安排执法人员上门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进行核对,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了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2021473715819)复印件1份;
2.对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
3.《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
4.《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复印件2份(延长核查期限、行政复议答复书;
5.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张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供货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饼干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
7.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
8.《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
9.《案件移送函》(益赫市监案移字〔2022〕2303号)1份;
10.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8份;
11.《消费者实名举报书》复印件1份。
经查,2021年12月15日,申请人通过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支付9.9元购得“果酱夹心饼干”饼干一份(邮政EMS单号:117416339XXXX),2022年12月20日,申请人对商品进行了签收;被举报人益阳市某某食品小铺,经营者张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900MA4LGFXXXX,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经营场所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小区某栋309;被举报商品产品名称:优迈嘉果酱夹心饼干,产品类型:果酱型夹心饼干,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7日,保质期:10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083506810XXXX,被举报商品的生产商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2月14日,申请人以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存在无合格证或合格标识未履行进货查验、无果酱配料含量、无销售商、食品包装污染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和问题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核查期限;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执法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未发现食品包装污染等违法问题,被举报人当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供货商及生产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被举报商品生产批次(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7日)最终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饼干出厂检验报告》。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投诉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已将本案线索移送至龙海市场监管部门”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本案属于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案涉举报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被举报食品经营者提供的其合法经营的资质材料、案涉商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及案涉商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材料,认定被举报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申请人举报,根据职责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询问、查验相关证照资质、查看涉案产品,并附有内部《不予立案审批表》为证,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同时,《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无向申请人提供本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报告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前述查处情况与结论回复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依法履行其举报处理的查处与告知职责。本案申请人未提供其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系属于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投诉举报的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因举报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护举报人私人权益。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作出何种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直接为个人利益而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查处被举报人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重新办理案涉举报件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作为食品消费者,若认为被举报商家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实体权益,可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没有侵害申请人享有的投诉举报权利,也没有减损申请人其他实体权利、增加其他义务,属于依法履行回复职责。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举报,经过调查决定不予立案后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编号1430903002022021473715819的回复这一行为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朱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 7月21日
附件
相 关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