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3-1749725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3-01-31 16:45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2〕63号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冻品批发部
被 申 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赫市监处罚〔2022〕100号),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赫市监处罚〔2022〕100号)。
申请人称:2022年4月26日,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市场监督所3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在申请人店内进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检查,因两件进口鸡爪(有溯源码)是否需要进红联市场集中监管仓发生争执,监管人员对申请人店里冰柜进行清查,发现有滞销过期产品,遂进行了查处。1.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8条:市局各业务管理科室负责加强日常监管,根据职责承担督促市场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一般不承担具体行政处罚职能;第13条:业务管理科室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整治或其他途径发现的需立案查处的案源线索,应当按照《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交办督办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将案源线索交办至办案机构或相关区县(市)局办理,执法稽查科应当做好案源线索交办登记工作。2.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执法检查督查工作方案》要求,除依照法律规定和市场监督事权层级分工明确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等途径或者方式,发现违法违规线索需立案调查外,市市场监督局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展检查,以严格控制检查,彻底解决,随意检查,任性执法查办案件,明确行政执法检查所有检查均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施,严格规范。3.益政发〔2020〕13号文件《关于严格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及时提醒、主动指导、督促纠正,不予行政处罚;第3条: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未予备案的,不得进入企业开展检查;第4条:严格实行亮证执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未获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行政执法行为无效。4.《行政处罚法》2021修定明文规定:第33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违法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5.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没穿制服、没有亮证执法,申请人自从2022年6月开店至今一直合法经营,从未有过违规和投诉现象,新冠疫情三年市场冷清,申请人的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苦苦支撑,加上今年来,本人公公身体不好,经常住院,家里、医院、店里几处地方跑,精力不够,对于店里个别滞销产品过期未及时清理,绝不是主观故意,并且现在的消费者也都会注意生产日期,因此没有卖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目前申请人已于5月底门面到期,做不下去而关门,但是现在营业执照无法注销,申请人及经营者还背着一个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监管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超越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赫山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益赫市监处罚〔2022〕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1.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相关工作,并负责后续监管的日常工作,按规定承担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特种设备、标准化、计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价格等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有关事故、突发事件等的应急处置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商品交易市场(含专业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业主责任制。按规定承担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处理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案件,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某某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严格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履行对申请人日常监督管理并无不妥。2.按照市场监管事权划分,对申请人的日常监督管理,正是被申请人的某某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分内之事。3.因申请人是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经营户,依据《关于切实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调度令》(益赫肺炎防病令〔2022〕9号),“为从严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一平台二消毒三专四证五检测’规范,筑牢‘外防输入’防线,现就切实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调度如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全部注册‘湘冷链’平台,做到货品批批溯源赋码;严格环境和物品‘两消毒’;落实专用通道、专柜销售、专区存放‘三专’措施;索取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及其他进货票证‘四证’;开展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环境、食品、包装‘五个核酸检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管控,切实把好监测关。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违反本调度令的,依法严厉查处”。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依法对申请人开展监督检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经营场所对申请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进行了扣押,制作了《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向申请人送达了《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4.被申请人查获的申请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所涉品种多(有6个品种),过期时间长(鸭脖超过保质期11个多月、鸡柳棒超过保质期7个多月、经典培根超过保质期5个多月、高山鸡汁脆笋超过保质期2个多月、小酥肉超过保质期1个多月、酸辣拆骨凤爪超过保质期13天)。申请人的上述情形并非违法行为轻微,而是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只有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让守法者行走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才能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5.申请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同时申请人不能以疫情、生意不好、家中事情多等原因作为不用承担违法后果的“挡箭牌”。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2020年5月26日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食品、冷冻食品、储藏销售、初级农产品、蔬菜水果、肉类、鱼类、水产、海鲜、卷烟、雪茄零售。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曹某某(执法证号:08022300103)、徐某某(执法证号:08022300217)在进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冻品销售区的冷柜中存放有鸡柳棒8包(2021年9月14日超过保质期)、小酥肉7包(2022年3月20日超过保质期)、鸭脖2包(2021年5月4日超过保质期)、酸辣拆骨凤爪6包(2022年4月13日超过保质期)、经典培根1包(2021年11月13日超过保质期)、高山鸡汁脆笋1包(2022年2月9日超过保质期),共计6个品种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并制作相关笔录与现场照片。当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出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扣押前述过期食品,并将文书送达申请人。2022年5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经营者李某某的身份资料及代理人冷某某的相关受委托资料,并由冷某某代表申请人接受了被申请人的调查询问,经询问发现,案涉过期鸡柳棒购进价13元/包,购进8包,购货款104元,销售价为15元/包;案涉过期小酥肉购进价18元/包,购进7包,购货款为126元,销售价为20元/亿;案涉过期鸭脖购进价15元/包,购进2包,购货款30元,销售价18元/包;案涉过期酸辣拆骨凤爪购进价21元/包,购进6包,购货款126元,销售价25元/包;案涉过期经典培根购进价13元/包,购进1包,购货款13元,销售价15元;案涉过期高山鸡汁脆笋购进价4.8元/包,购进1包,购货款4.8元,销售价6元/包,案涉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467元,未对外销售。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为由,予以立案。2022年5月25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当日,申请人的经营者李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申请报告》及《整改报告》。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对申请人作出没收案涉超过保质期食品,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赫市监处罚〔2022〕100号)并送达申请人。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照片、立案审批、询问笔录、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本案争议的焦点系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措施是否适当。(一)事实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申请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及时将案涉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清理或单独存放,仍放在其销售区域,放任超保质期食品流入市场。申请人所涉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种类达到6种,截止检查日,部分食品超过保质期时间长达11个月。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程序是否合法。本案违法行为系由被申请人具备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调查查处,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集体讨论、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的行政强制行为在强制期满后应当对扣押的物品及时作出处理或处置。(三)处罚措施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的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被申请人综合考虑了申请人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危害后果、整改情况以及家庭实际,处以没收案涉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减轻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措施合理适当。(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申请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认定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针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内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赫市监处罚〔2022〕100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赫市监处罚〔2022〕10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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