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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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3-1749726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3-01-31 16:4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268号

 

   人:谢某某

  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益赫)市监处果告2022067801)号>2、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在被申请人处举报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七鸭子咸蛋”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益赫)市监处果告2022067801)号>称,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处罚有三个要素,即要做到违法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才能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本案中。被投诉人并没有召回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也没有依法退回货款和赔偿申请人,令投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该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次,被举报人是经举报查证后才改正的,该行为也不属于自行纠正。故被举报人的行为并未达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其次,涉案产品仍在市面上销售,被申请人不责令被举报人进行召回,故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当。此外,被申请人职能涵盖了原食药监、质监、工商等多个部门的职能,但对申请人退还货款及赔偿的申诉要求未作处理,明显不当。最后,关于本案的复议是否超出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参照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有效期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并未向申请人告知对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事项,因此,本案的行政复议期限应当适用一年的最长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综上,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241号)。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的内容对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下达了《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通知书》(益赫市监责改202206062401号),要求该公司按期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并于2022年7月18日对投诉举报进行了回复,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二、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息按照举报处理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投诉应该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而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无任何内容和证据证明其与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因此,申请人《投诉举报函》中关于投诉的部分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2022年6月24日,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消费者投诉“七鸭子咸蛋(6枚装)”的情况说明》中明确:“我公司未向“某某某购物广场”销售过“七鸭子咸蛋(6枚装)”,根据消费者(即投诉人)《投诉举报函》中“七鸭子咸蛋(6枚装)”的照片,我公司无法确定该消费者所购产品是否为我公司生产。且我公司生产的“咸蛋”只使用黄泥、草木灰进行包泥,是传统的做法,消费者根据常识不会将黄泥、草木灰食用,故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投诉人退还货款并赔偿的诉求,不愿意和投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和解,请贵局不必组织我公司与投诉人的调解”。因此,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终止调解的情形。2017年以来,原赫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多次收到申请人通过信件提起的关于食品方面的投诉举报。仅2022年,被申请人就收到申请人通过信件提起的投诉举报达5件。由此可以看出申请人比一般消费者更熟练的掌握投诉举报的法律法规知识,理应清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投诉和举报关于对象、管辖的区别,其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分别进行投诉和举报。在其提起的涉及本行政复议的投诉举报中应分别投诉经营者和举报生产者,而不是笼统的一起对生产者提起投诉举报,在没有达到目的的时候对执法机构处理程序吹毛求疵。“投诉”是对投诉人个人权益的保护,而“举报”是对不特定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当然包含了对投诉人个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本着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节约有限的行政执法和财政资源,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按照举报程序处理、回复并无不当。三、申请人在其《投诉举报函》中所提出的举报经被申请人调查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公司包材库内存放有“七鸭子咸蛋6枚装”标签两箱,标识内容有“配料:鲜鸭蛋、水、食用盐、黄泥、草木灰”;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七鸭子咸蛋6枚装使用黄泥、草木灰进行包泥,采用传统工艺制作,于是将所用全部材料标识于配料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下达了《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通知书》(益赫市监责改202206062401号),要求该单位重新印制标签或对现有标签采取涂改等措施改正。2022年7月1日,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七鸭子咸蛋6枚装”标签的整改报告》,《报告》称,由于标签库存数量较大,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该公司对“七鸭子咸蛋(6枚装)”的标签依据GB 7718进行采取涂改的方式改正,待本批次标签使用完毕将依据GB 7718等标准重新印制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采用传统工艺制作“咸蛋”,使用黄泥、草木灰进行包泥,具有较久的历史和传统,该公司将黄泥、草木灰标识于配料中虽不符合GB 7718的相关规定,但消费者根据常识和产品上标识的食用方法(食用方法:蒸、煮、煎、炸等熟制后食用),不会将黄泥、草木灰作为可食用物质,故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且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按期改正,没有且不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产品标签认定为瑕疵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责令改正并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四、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本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中要求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其奖励,属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行政复议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2年6月2日,申请人在某超市花费9.8元购买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七鸭子咸蛋”6枚,该商品配料标注为“鲜鸭蛋、水、食用盐、黄泥、草木灰”,申请人以案涉商品在配料表中标注添加了黄泥、草木灰,而黄泥、草木灰并非可以食用的物质,属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为由,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1.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依规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2.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4.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的必然费用。”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接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241号)。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投诉举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某某陈述,该公司生产的“七鸭子咸蛋”采用传统工艺制作,使用黄泥、草木灰进行包泥,于是将所用全部材料标识于配料表中,针对案涉产品的标签问题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举报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配料的定义标识配料表,重新印刷标签或对标签采取涂改等措施改正。2022年7月1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七鸭子咸蛋(6枚装)”标签的整改报告》《关于消费者投诉“七鸭子咸蛋(6枚装)”的情况说明》称已经按被申请人要求进行标签整改,其未向申请人主张的商家“某某某购物广场”销售过“七鸭子咸蛋(6枚装)”,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函》中“七鸭子咸蛋(6枚装)”的照片,无法确定申请人所购产品是否为被投诉举报人生产,且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咸蛋”只使用黄泥、草木灰进行包泥,是传统的做法,消费者根据常识不会将黄泥、草木灰食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不同意申请人退还货款并赔偿的诉求,不愿意和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和解。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经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邮寄了《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益赫)市监处果告202206071801)号>,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结果和理由。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投诉举报函》“七鸭子咸蛋”外包装图片、《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241号)、《现场笔录》《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益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信息截图、《关于“七鸭子咸蛋(6枚装)”标签的整改报告》《关于消费者投诉“七鸭子咸蛋(6枚装)”的情况说明》《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益赫)市监处果告202206071801)号>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对投诉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案涉投诉举报后,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案涉“七鸭子咸蛋”系被投诉举报人采用传统工艺制作,使用黄泥、草木灰进行包泥,具有较久的历史和传统;将黄泥、草木灰标识于配料中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3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但消费者根据常识和产品上标识的食用方法,不会将黄泥、草木灰作为可食用物质,故案涉商品标签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被投诉举报人在收到被申请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按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结果及理由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妥。本案申请人未提供其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系属于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投诉举报的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因举报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护举报人私人权益。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作出何种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直接为个人利益而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查处被举报人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益赫)市监处果告2022067801)号>,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答复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没有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举报权利,也没有减损申请人其他实体权利、增加其他义务,属于依法履行回复职责。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予以处理,没有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存在不妥之处,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鉴于申请人现已知晓该投诉处理结果,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另行处理。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这一行为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谢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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