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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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3-1790083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3-06-30 15:5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赫政202315

   

申  请  人:马某某

   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宜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编号《1430903002023011783121006益阳市赫山区某某某某超市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结案反馈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已对产品进行下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认定法律错误理由为以下几点。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完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仅说明举报不予立案,并没有提起投诉事项,已经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2.申请人可以提供直接证据表明商家违法行为,同时商家销售给本人过期食品未向本人表示歉意及赔偿,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时已经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不属于轻微性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行政原则,被申请人只是让下架处理,未认清事实,滥用法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提起的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镇某某超市的举报(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3011783121006)后,于2023年1月19日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到被举报人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镇某某超市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经营者:戴某某;名称: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镇某某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N2WXXXX;经营场所: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2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3月23日;经营范围:食品,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零售。2.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商家违法行为及举报人所说的涉案商品。鉴于被举报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举报所涉商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执法人员上门调查时未发现过期食品。申请人所举报的过期奥利奥饼干由于被举报人因生意淡薄,一时大意忘记清理,误将此商品售卖给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益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益市监发202120号)“二、推进柔性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要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大力推广使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答复人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2023年1月19日将相关工作情况及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该举报件中仅对举报进行了处理,未对申请人进行投诉调解处理,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自己手机APP在全国12315平台录入该举报,全国12315平台页面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项内容,申请人仅在“我要举报”页面内进行了举报登记而未在“我要投诉”页面进行投诉登记,且被举报人拒绝调解。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登记的举报信息进行处理合法合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编号:1430903002023011783121006)过程中作不予立案处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妥,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3年1月10日,申请人在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镇某某超市(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支付5元购买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7日的奥利奥草莓味小饼干一盒,该款饼干保质期为9个月,超过保质期3天。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以被举报人经营过期食品为由,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23年1月19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未发现案涉过期商品,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定期清理店内所有食品,进货时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账。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及回复截图、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供的付款截图、申请人提供的案涉商品照片《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镇某某超市《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明、《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分别设置有举报、投诉、咨询三个不同模块操作通道,举报须知第五条规定“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并选择了其举报通道、接受举报须知,本案属于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被申请人对平台系统生成的举报线索回复件,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举报的处理规定进行查处并答复,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违法的除外;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案涉过期品种单一,货值金额小,过期时间短,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销售的案涉商品造成了危害后果,且被举报人属于首次违法,及时进行了改正,被申请人作出不予以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案涉举报,经调查核实,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及理由,以上处理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综上所述,案涉不予立案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事项(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3011783121006)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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