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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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3-1870959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3-11-30 14: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349

 

人:李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9给予申请人的回复;3.责令被申请人对某某土特产店售卖礼盒装茶饼,伪造厂名厂址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一案重新作出处理决定;4.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21日在全国12315软件上投诉举报了某某土特产店(企业名称:益阳市高新某某土特产经营部)涉嫌经营销售标签不合格和伪造假冒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且商品没有明码标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提供了所有证据而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作出的回复却是:该茶饼为店铺展示使用,此产品是安化县某某茶厂授权某某茶叶公司使用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工,不予立案。第一:店铺展示可以出售吗?第二:即使拿到了别厂授权食品生产许可证就可以不在工商登记注册生产吗?就可以伪造吗?第三: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就可以不标注生产日期吗?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玩忽职守不作为,适用法律错误,包庇不法商家,此种行为令人汗颜!被申请人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不履其职、穷尽心思、百般刁难公民正义之举,其行为是严重不作为、渎职。已达到视国家法律如放屁、视消费者权益为粪土的厚颜无耻境界。维护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和《食品安全法》125条查处流通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由此,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综上,被申请人凭主观判断片面证据作出草率决定,是不懂法、没有依法办事。处处刁难公民举报是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等,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另,本案依法申请组织听证审理,并请法制机关在收到复议答辩当日通知申请人查阅答辩。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23年5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称益阳市高新某某土特产经营部(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伪造假冒厂名商品,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收到投诉,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未发现申请人投诉的商品,且被举报人声明此商品作为店内样品展示使用且仅有一块,并提供了该商品的相关资质证据,同时申明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对此次投诉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2023年5月19日告知申请人并建议其采取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3年5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就同一事的举报后,立即对所举报的事项展开全面调查,经查实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行为,同时被申请人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希望其能提供相应证据配合调查,但未得到申请人任何回应。被申请人根据现有证据,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袋有关载明事项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已于2023年6月9日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举报人不存在销售假冒厂名厂址商品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被举报人称申请人购买被举报人商品时,被举报人已明确告知该商品不对外出售,仅作为展示使用,建议购买店内其他商品但申请人却讲此商品包装陈旧,有年份感觉,强烈要求购买,并且声明相关标签标识不是问题,如有问题,他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为保证商品美观,被举报人经申请人同意后,将一张商品标签张贴在商品尾部作为不干胶使用。同时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向在场证人询问调查,证人证实申请人在购买茶叶时,被举报人明确告知了“样品茶标识标签不全”的问题,由此可知,被举报人不存在主观上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在明确知晓该商品为样品且标签不全的食品的情况下,却强烈要求购买,其购买的动机不纯,是一种故意而为之的行为。被申请人在回复举报处理时,因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回复结果中将某某茶叶误写为某某茶叶安化某某公司已开出证明,该店用于展示的茶叶是由某某赠送的合格产品,并提供了相关证明。、申请人以盈利为目的的不合法的举报行为,属于滥用公民举报权利。被申请人经仔细调查取证发现,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截止自2023年7月10日,申请人通过平台向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投诉59次,举报7次。在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期间(2023年6月30日止),已增加7次投诉,1次举报。购买商品投诉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的生活消费次数,其目的是意欲通过投诉、举报而从中获利,申请人的举报行为是一种纯属恶意消耗执法人员时间、浪费行政资源,提高司法机关成本的行为。申请人的牟利意图和敲诈勒索行为已非常明显,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知买假行为,建议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这种获取所谓证据的程序不合法的举报行为不予采纳,为了保障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此种行为,应给予打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合法、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查: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在益阳市高新某某土特产经营部(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花费188元购买一盒礼盒装茶饼。该茶饼一面标识为“某某茶叶”千两茶,另一面标识为“某某茶业”(品名:千两茶;生产许可:QS43091401XXXX;公司: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路;净含量:;生产日期:)。2023年5月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于2023年5月5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千两茶茶饼标签上的“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上没有查到,怀疑该商品伪造假冒厂名进行销售,且标签上生产许可证号也已经过期,生产日期等信息标识不全。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对被举报人开展调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消费者投诉的情况说明》《申明书》和被投诉商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明确拒绝调解。2023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终止调解的答复。2023年5月21日,申请人以相同事由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被举报人。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情况为被举报人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有申请人举报的某某茶业产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资质证明及安化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安化县某某茶厂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安化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称,某某茶业旗下2018年千两茶为2018年委托安化某某茶厂生产的一批合格产品,现被举报人所展示的某某茶业的千两饼为其2018年底赠送给被举报人的样品展示茶,此款茶合规生产为合格产品,仅赠被举报人一份为展示饮品,因2018年某某茶厂生产许可证正在更替,黑茶生产执行标准不确定性,所以公司在赠送样品上的包装标识有不全的行为。安化县某某茶厂的证明材料称某某茶业2018年委托其加工的千两茶50支(已锯千两饼)为合格产品,特授权某某茶业使用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SC1144309230XXXX。同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在2023年6月1日前下架店内不符合标签标识的产品;规范店内产品的标签标识。2023年5月26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整改报告》称自查自检了店内所有产品,对店内无标识产品进行了下架和张贴合法有效标签标识处理,对进货渠道进行整理归类,店里经营场所内不再摆放样品,补全了店内产品缺失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合格资质文件。同日,被申请人对邓某(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和案外人谢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邓某系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店内购买商品时在场的店内营业人员,邓某称在申请人购买茶叶时,其已将此茶叶情况如实向申请人讲明,该茶叶是某某茶业的样板茶,仅此一块为展示用,由于样板茶存在标签标识不全的情况不能买卖,建议申请人购买店里其他茶叶,申请人却讲此样板茶包装陈旧有年份感,强烈要求购买,并讲标签标识不全不是问题,如有问题,他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所以才卖给了他。邓某另说明,申请人在包装时称此产品要送人,要求邓某给茶叶尾部贴一张不干胶以防止茶叶包装纸脱落,邓某当时随手在旁边拿一张某某茶叶的标签作为不干胶,贴在该茶叶的尾部后面,当时就和申请人讲明了该标签仅作为不干胶用,没有其他含义,申请人当时已默认,并没有欺骗申请人。谢某某称,2023年5月5日10时30分至13时,其在被举报人店内跟店家及店家的朋友一起喝茶,喝茶期间只有一个顾客进来说要购买茶叶,其隐约听到老板说这块茶是样品茶标签标识不全,不对外出售,建议那个顾客购买别的茶叶,那个顾客说这块茶叶看起来比较陈旧,自己喜欢,其他问题无所谓,自己可以承担后果。2023年6月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该店证、照齐全,举报人购买的茶饼该店仅此一块,为店铺展示使用,已放置多年了,此产品是安化县某某茶厂授权某某茶叶公司使用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工,产品为2018年千两茶20支(千两饼)之中,安化县某某茶厂于2015年11月20日已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QS4309141XXXX,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9日。综上所述,该店销售的茶饼为合格产品,我局决定对此举报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及回复截图、案涉商品图片、《收据》《证明》《说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说明》、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询问知情人员,根据案涉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和证人证言等现有证据认定被举报人存在销售标签标识不全产品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改正,在被举报人整改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1日收到申请人涉案举报,6月8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6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及理由,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另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中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在不予立案理由中陈述此产品是安化县某某茶厂授权某某茶叶公司使用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工,属于工作失误导致的错误表述,现予以纠正,不影响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信息公开,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事项(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3052192166767)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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