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3-1870966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3-11-30 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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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3〕50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的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26日给予申请人的回复。3.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失职渎职,责令被申请人对某某土特产店售卖密封桶装茶油,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一案重新作出处理决定。4.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2日在全国12315软件上投诉了某某土特产店(企业名称: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粮油店)涉嫌经营违反,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且商品没有明码标价,并提供了所有证据。而被申请人2023年6月26日作出的回复却是:该菜油系散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市监局工作人员已责令商家整改。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该5斤密封装桶装茶油完全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且该桶装油并非现场灌装,而是提前定量密封灌装好了的。且环境简陋,有非法分装的嫌疑,而被申请人却定义成了散装食品,且仅作出了责令商家整改的行政处罚,并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125条查处,申请人要求处理结果出具书面回复,遭到了被申请人的拒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和《食品安全法》125条查处流通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由此,申请人不服,遂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等请求所求,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粮油店登记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经查,被投诉人经营的部分某某特产散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未发现被投诉人经营申请人反映的茶油。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被投诉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益赫市监责改字〔2023〕220019号)。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到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粮油店落实整改情况。经查,被投诉人已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知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粮油店负责人接受调查。经调查,被投诉人销售的茶油系娘家自留山上采摘茶籽,在安化县某某镇某某村上一榨油坊压榨,共榨出茶油13斤左右,在榨油坊用三个空瓶盛装。娘家将其中2瓶(5斤/瓶)送给了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将其中1瓶用于自用,1瓶用于试销,被投诉人将其中1瓶茶油于2023年4月21日给了申请人,销售的茶油容器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遂在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认定被投诉人销售的茶油系散装食品。被投诉人销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茶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已责令被投诉人整改到位。由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终止调解的答复。综上,被申请人对该投诉的办理程序合法,调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3年4月2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粮油店涉嫌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称其于2023年4月21日在某某土特产店(企业名称: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粮油店)购买了一瓶五斤的密封桶装茶油,发现此商品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保质期等其他该有的产品信息,要求商家退赔费用,并赔偿损失。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受理。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调查了解情况,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查,被投诉人经营的部分某某特产散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未发现被投诉人经营申请人反映的茶油,当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益赫市监责改字〔2023〕220019号)。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到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粮油店落实整改情况,经查,被投诉人已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6月22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拒绝调解声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终止调解的答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粮油店销货清单、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案涉商品照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现场笔录》《被投诉人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回执、被投诉人整改照片、被投诉人相关营业证件、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声明》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对投诉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具有依法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息,5月4日向申请人告知受理,该告知受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受理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规定。对申请人“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事项(投诉单编号:1430903002023042251014309)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